我是旅顺口区三涧堡镇曹家村蔬果批发市场的一个住户,我来自黑龙江省。于1999年购得市场经营用房一套,协议中规定“村里解决水电问题”。近年来,一直吃得是村里自备井的水。今年十月份,村里通知,说村里要统一改通自来水,但是需要交纳3000元钱。而且是“对外来户收3000元,而本地人收500元”。此事合法吗? 违了什么法?这是村委会的决定,该告谁?告他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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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要问清楚这3000元费用的理由如果合理的话你交如果不合理 存在欺诈 你可以告村委会就告他要价太高 实际改装费用明显低于3000元请求法庭更改他的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