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即将拿到执业证的实习律师。最近,我办理了我的第一件案件。这是一个劳动争议,我是劳动者的代理人,我提出的仲裁请求是请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支付逾期给付的加班费。在法庭辩论结束后,双方均同意调解。我方给出了2万元的开价,对方只愿意给付1万,因此该次调解不欢而散。庭审后,我主动与对方取得了联系,对方要求我去其公司里再次调解。我准时去后,对方拿出了两个对我方较为不利的新证据。于是我主动提出在1万的基础上再增加一点就可以了(这也是我的当事人的授意)。但对方就是不同意再提高,并说1万是老总的意思,他没有权力再增加,否则只有等待裁决了,并说如果其在仲裁阶段败诉的话,在审判阶段只有请律师应对了,他们不能开败诉的先河,否则许多员工都会接踵与其发生争执。我打了个电话给当事人,说明了这个情况,当事人无奈的答应了1万元调解的方案。我现在在回想,我是否有什么事应该做而没有做?是否错过了提高调解数额的机会?是否太急于达成调解协议?恳请大家不吝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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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你的这个案件看,存在一些技巧问题:  1、企业从避开劳动仲裁失败的角度看,他肯定不会轻易的接受仲裁,就是说,在庭审过程,会不断拿出新的证据来阻止仲裁的进行。这方面,由于劳动者是弱势群体,肯定举证方面会有困难,但是,不能因为他有新的证据,就说明企业一定胜诉,仲裁不仅看证据,也看事实。如果证据明显和事实违背,那么,仲裁机构会考虑实际情况的。  2、由于是劳动者提出仲裁,即使同意庭外调解,我认为你不应该主动和企业联系,要让企业感受到压力,因为他说不能“开败诉先河”,所以,更着急的应该是企业。这点,作为代理人你是有失误的。  3、作为调解,不能太快露底。你应该说20000元可以适当降低一点,而不能说10000元再加一点。作为对手,他已经把你逼到10000元,怎么可能再后退呢?你把自己的底线露给对方,对方更加无所顾忌了。如果你当初坚持20000元适当降低的话,我看应该可以多拿2000-3000元的。  4、从你对此案的程序看,虽然符合劳动仲裁的要求,但是,对于国家关于劳动法以及劳动仲裁方面的法律研究不透,否则,对方抛出两个新的不利证据,你不会很快就投降了。  总结:此类案件一般来说,要推测企业的想法,熟悉劳动法以及相关仲裁法律法规非常重要。即使对方以自己的角度来看待一个问题,你也可以从另外一个角度来反驳相同的问题,这个就是利用对企业合同规章制度理解的歧异来给对方施加压力,只要存疑的就是对你有利的。所以,希望你能积累经验,多阅读法律书籍,只有吃透最新的法律法规,你才能每次都打败对手取得胜利!  (备注:本文完全原创,转载请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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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实习的时候没有人教你吗?你也太好欺负了对方提出的证据是否可用你都没有想一想就同意了,就像楼上说的,也许那证据根本不能用呢??还有呀,你的叙述都问题,既然到了法院,为什么还有仲裁请求呢?不是先经过仲裁,不服才可以起诉吗?还有,你摸清楚法院的想法了吗?如果法院偏向你的当事人,为什么还要接受不利的调解呀?唉!你这个律师太不称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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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你现在能做的就是看一下对方现在提出的证据是不是可以用。 根据民事证据若干规定第三十二条被告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书面答辩,阐明其对原告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意见。 第33条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   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四十一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   (一)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   (二)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如果他提出的证据不是新证据的话,你们还是有回旋的余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