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及伤残等级认定有没有时效的法律规定?如果有的话是多长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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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有两个时效,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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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方面有法律规定的,很明确,一般是1年。 《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如果超过1年,当事人自己没有申请,就丧失了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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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长时间为一年,即企业在发生工伤后30日内申报工伤,企业不申报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工伤发生、鉴定结束1年内申报保工伤。此为除斥期间,超过此期间,不能在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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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这里的“1年”为申请工伤认定的时效,超过了这一期限,当事人即丧失了申请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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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30日,职工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