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我的情况比较特殊,请大家详细阅读!我外婆在6年前捡了一名刚刚出世的女孩,一直抚养到今年(之前一直都没有办理户口),外婆刚去世几个月,因家里考虑到孩子日后的学业问题,所以在10月份经警察局的帮助,这个6岁大的女孩已经送往儿童福利院。事隔一个月,我与表哥都十分想念小雪(今年6岁),经大家商量后,想把小孩从儿童福利院接出来,请问这样的情况应该怎样办理??注:我已经给儿童福利院打过电话咨询,可是他们却让派出所来解决。请各位好心人帮助我与妹妹重新团聚,谢谢!!!在此奉上全部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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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应该可以的,法,理,情嘛,你到派出所办一下手续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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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规定,在一般情况下,收养人必须:1.无子女;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年满3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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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规定:领养必须自己没有生育孩子(有残疾的孩子也不行),或在婚后8年没有生育,并持有计划生育部门的证明、公安部门户籍证明没有孩子。从你的叙说中你外婆是有孩子的人,国家是不容许领养孩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