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在位时受贿20多万元,但全部用于:接济困难,用于公务,解决问题,没有私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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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3日,君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一、被告人余斌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五年,并处没收财产6万元。二、依法将被告人余斌受贿所得9。5万元及10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就“余斌受贿案”,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7月7日下达了“驳回抗诉、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并于7月26日将裁定送达。尽管余斌对此表示出了遗憾,但是,我认为这一判决对余斌是相当公正的。根据两次法庭调查显示,2002年春节前,某乡党委书记找到时任副市长的余斌,称该乡还有几个乡干部的工资没有解决,余斌便从这些“礼金”中拿出了一万元把几个乡干部的工资问题给解决了。2003年夏天,某村因渠道损坏导致纠纷,村民闹到市政府,要求面见市长批示钱维修渠道,余斌随即给了该村5000元,从而平息了纠纷…… 余斌说,多年来,他至少将所收受的贿赂以及朋友的馈赠中的15万余元发放了出去。 “我的这些做法,从形式上讲,的确是在受贿,但我没有自己占有,所以并不构成受贿罪。”余斌认为自己是采取了一种非常规的“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不管余斌怎么辩解,我认为,所有的事实都能完整的证明余斌构成受贿罪,受贿罪跟怎么使用受贿的款项是两个不同概念。根据判决结果看,法院在量刑时,还是考虑到了其用受贿赃款用于扶贫的因素,对其判决没有克以重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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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不是好人,也不是坏人。作为官员还是个有作为的官员。我们要求每一个官员都是包青天是海瑞是不现实的。古往今来都是如此。如果我们大多数的官僚都如此的话,也许我们政府解决问题的效率要提高很多。比起其他听到的,看到的,感受到的还没有被揭发的腐败这样的腐败实在是微不足道。在当今这样的法制环境中,笔者以为象这样的案件应免于起诉,不于讨论。法制是我们的崇高目标,而提高政府效率解决发展中的问题是我们今天面临的迫切课题。在解决了三农问题,教育问题,人民的温饱问题后。人人平等的法制社会才有实现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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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当上副市丈会是好人?你是外星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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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许在某些人看来他是好人,但我认为他不仅是坏人还是一个大罪人法院判轻了。难道把贿款用于公干扶贫就可减轻罪责吗?别人为何向其行贿他为何敢收。用贿款树自身形象真乃小人也。幸好抓了让其升官说不定又会冒个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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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对的好人,把那些无良行贿者的钱拿来救济别人。真正的贪官绝对不会这样。法律是讲后果的,就像拿针扎人和拿刀杀人后果能等同吗?肯定判错了。知道受贿错了,教育一下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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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在这儿讨论,肯定不是个好人,去查一下,肯定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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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得的好人,但做事方法不当. 没弄清游戏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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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认为在道德范畴内是好人,但在法律上讲,他确实是违法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