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军人,昨天身在山东省聊城市莘县观城镇林庄村的老母亲来电话:村干部林发增等人把我家里的一亩土地,不出任何上级文件就私自收回,要把这土地给种大棚菜的人种植,并不给我家任何补偿,我家里不让收,他就谩骂我老母亲,我老母亲让他一起到政府论理,他也不去。我把电话打到村长林文庆哪里,林文庆也说我老母亲不懂事,瞎胡闹,说这是村里正常调整土地,但又没任何文件给人看。据说,村干部不仅仅收回我家的土地,还收了其他村民的土地,估计有百亩左右,其他村民是敢怒不敢言。请问村干部这样合法吗?村干部要收回村民的土地需要什么证明给村民看呀?请急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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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确定这块地的使用权人是否是你的家庭。如果是的话,村干部的做法明显就是不符合法律规范的。农村中农民使用的耕地是属于集体所有的,农民对所分配到的土地有使用权。 椐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十二条 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第二款 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因此,在这个案例中,村委会的做法明显不符法。村干部本身并没有收回农民土地使用权的权力。如果要收回的话,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否则一切行为将视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