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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下列三种情况适用无过错原则, 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旅游活动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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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情形:1、高度危险作业,如民法通则第123条;2、污染环境责任,如民法通则第124条;3、饲养动物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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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实施办法》立法听证会(千龙网图片)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立法听证会正在进行,听证会由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应树年主持。人民网正在进行实时报道。 [听证陈述人陈建明]:为什么呢?因为作为机动车一方,它对造成责任事故,也就是说他受伤害程度,他在道路上的程度肯定是要要予以保护的一般是非机动车的。因此行人不报案,你也可以报案,我认为这恰巧是体现了一个法律的实质原则,那么像类似这样的原则在妇女权益保护,消费者全力保护上,儿童权益保护上都有体现,因此这个法我觉得这样规定也是很好的体现了这个原则。 [听证陈述人陈建明]:其实69条要规范的是这样的一种行为,也就是说如果行人和机动车双方都没有保护现场、都没有报案,是应该由机动车一方来承担责任,那么这样的规定是否公平?有很多人认为是不公平的,他说还是要根据过错来负责,他说即便双方都没有保护现场,还是应该由机动车来承担,那么这里就存在一个问题,因为双方都没有报案,双方都没有保护,已经不能认定了,这是一个前提,你不能查清事实了,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我自己个人认为按69条第二款是要加重机动车一方举证和报案、保护现场的义务,我认为这恰巧是公平的。 [听证陈述人陈建明]:第二个方面我们要来看一下69条第二款的实质是什么,从这个立法通过以后,我一直通过各种各样的来关注群众的讨论,刚刚有一位听众说,好像行人违法是谁来买单的问题,还有就是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承担是不是公平合理的问题,谁是弱者的问题,我觉得大多数群众把注意力基本上放在这个方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