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股票)出质人依法转让股票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质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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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出质的,一般是将股权证移交给质权人,由质权人占有,而不是移交股票。明白这一点,就基本上解决了这个问题。你的这个法条并不完整,《担保法》中该款的规定还有一个前提:出质人转让股票须经质权人同意。这样说来,出质人经过质权人同意转让股票的,由于考虑到股票已经转移占有,已经与股权证分离,从保护质权人利益的角度考虑,法律要求出质人尽快还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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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第七十八条: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出质人转让股票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