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请先看个例子:2006年1月12日,该单位再向该员工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5000元,由于该员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1600元(只有1400元),因此,应将年终一次性奖金减除当月工资与费用扣除额1600元之间的差额后,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算过程为:应纳税所得额:5000-(1600-1400)=4800元;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应纳税所得额4800元除以12后为400元,适用税率为5%,速算扣除数为0;应纳税额:4800×5%=240元。 我不明白为什么算奖金的时候用1600-1400?是有什么规定么

热心网友

简单来说,就是当月工资薪金所得未达到扣除费用的,可以合并年终一次性奖金再减去扣除费用后计算,一样享受1600元扣除费用的待遇。

热心网友

如果你按(5000+1400)-1600理解也可以,把(5000+1400)按一个月的奖金算也行,

热心网友

因为你在1月份的工资所得是1400,没有达到1600元的标准,如果用5000*5%那你岂不是多交了么,税务局也是非常讲理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