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个人所得税法下,05年12月份的工资如果在06年1月份发,是不是也可以少缴税?是按照权责发生制还是收付实现制?附:税务总局负责人举例说明如下:  某单位于2005年12月28日向一员工发放当年12月份的工资1300元,并扣缴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款,在2006年1月5日缴入国库。由于该纳税人实际取得工资的时间是2005年12月31日(含)之前,因此,应适用800元的费用扣除标准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即扣缴个人所得税25元。  该单位又于2006年1月9日向该员工发放2006年1月份的工资1400元,按照规定,这笔在2006年1月1日以后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可减除费用1600元,因此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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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可以按新的个人所得税办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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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应该按权责发生制。 提问的人问的是工资 不是年终奖。既然是12月份的工资,那么12月份的工资表作应发工资的贷方计提并申报个人所得税,下个月发只是结转应付工资的贷方。上海的个税申报表是要明确注明是哪个月的工资的。结论:是按照权责发生制,应适用800元的费用扣除标准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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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在1月份发工资并计算税金,就按1600来算。06年发05年的年终奖就会比今年发少交税。税务总局已经明确发文说明按此办理了。----------------------------------国税发[2005]1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全体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从每月800元提高到每月 1600元。经研究,现就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政策衔接问题明确如下:  一、2005年12月31日(含)前,纳税人实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06年1月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原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每月800元,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自2006年1月1日起,纳税人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新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每月1600元,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看看门户网站通俗的解释:对于广大纳税人来说,如果2005年12月的工资在明年初才实际发到员工手里,按照1600元的新费用扣除标准,个人就可以相对少缴一些个人所得税。同样,在明年初取得2005年度的全年一次性奖金,也比今年拿到更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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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少缴税,是按照收付实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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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制度是按照权责发生制来计算收入和费用的。我认为今年12月份的工资应该交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