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甲乙丙丁四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经资产评估事务所的评估,甲股东以自己一块面积2000平方米的工业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作价300万出资,即每平方作价1500元,而当时同样的土地使用权的市场价每平方米为800元,但是,当时其他股东为争取公司注册资金到位以及取得公司登记,对甲股东的土地使用权价值没有提出异议。公司经营一年后被迫清算,债权人不能得到完全清债,其律师在法庭上主张该公司的股东应该承担清偿责任,但是各股东以担有限责任公司为由拒绝清偿责任。试分析: 1:甲股东的出资行为是否符合公司法规定? 2:资产评估事务所对其所作的资产评估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3:当公司清算时,债权人不能得到完全清偿,能否要求股东清偿? 4:股东的辩解有何法律依据?案例二 经纬国际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发起人之一与其他三家公司开会,要求大家都作为拟设立的一家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发起人,四家公司一致通过。 公司的注册资本定为6000万元,经纬国际有限公司认购公司的股份额为1000万元,其他三家公司认购的股份额共为600万元,拟向社会公开募集的股份数额为4400万元,公司如期募集股份成功设立,在准备进行公司登记前,由律师对公司的章程草案和其他文件进行整理。如果你是律师,对该公司的上述做法提出法律意见。 1:四个发起人能否设立发起一家股份有限公司? 2:公司对发起人认购公司的股份有何限制? 3:本股份公司的股权应如何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