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5月,某医科大学作出一则决定:从99年秋季起该校不再招收吸烟学生,其理由是:吸烟是当今世界公认的三大不良生活习惯之一,为保护公共的洁净环境和人类健康,尤其是病人的健康,应该积极提倡不吸烟,而培养健康卫士的医学院更应该带个头。这一消息也被国内几家有影响的报纸文摘转载。问:该校作出的决定违反了宪法吗?如若违反,违反了宪法的什麽规定?(是违犯宪法的,侵犯了受教育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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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宪法第46条,公民有平等的受教育的权利。吸烟的人与不吸烟的人在接受教育方面是平等的。学校无权剥夺。学校在没有特殊需要的情况下没有权利附加入学的准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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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宪法第46条,公民有平等的受教育的权利。吸烟的人与不吸烟的人在接受教育方面是平等的。学校无权剥夺。学校在没有特殊需要的情况下没有权利附加入学的准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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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酗酒、吸烟的学生,都应不要;学校,特别是大学,完全可以建立自己的风格,就象军事院校一样,政治过硬,素质高,没有不良习惯。包括谈恋爱影响学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