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在乙脸上打一拳,乙立即倒地死亡,法医鉴定为病毒性心肌炎引起死亡,殴打为诱因.请问这样殴打时引起他人疾病发作死亡算过失致人死亡罪吗?还是算意外事件? 应追究甲的刑事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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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明知乙有病,并且与致乙死亡的动机和目的,那本案可能构成故意犯罪。如果没有希望乙死亡的故意或动机,在不知道乙有病的情况,仅仅打人家一拳。我们不能推定甲在积极追究他人死亡的结果,也就是说可以排除故意杀人的可能。那剩下的看是不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中,行为人对其行为的结果抱有过失的心理状态,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应当预见是法律对行为人实施某种有意识的行为时,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结果的主观认识上的要求。根据一般人的能力和行为时的客观条件,行为人能够预见并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只是因为其疏忽大意才未预见,以致发生严重危害结果,他就应当对此结果负法律责任。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已经预见,但却轻信能够避免这种结果的发生。由于行为人已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进而产生了避免这种结果发生的责任,他却没有有效地防止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没有尽到自己应尽的责任。因此,行为人应对自己因主观上的过于自信所造成的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轻信能够避免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区别于间接故意杀人的界限。在不知道人家有病的情况下,按照正常人的判断,我们无法判断打一拳可能导致死亡。也就是说甲不存在疏忽大意,当然更加不存在已经预料到而过于自信,自信能避免的情形。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与意外事件两者的共同点在于:1、客观上行为人的行为都引起了他人死亡的结果:2、主观上行为人郡没有预见这种结果的发生。区分这两者的关键在于要查明行为人在当时的情况下,对死亡结果的发生,是否应当预见,如果应当预见,但是由于疏忽大意的过失而没有预见,则属于过失致人死亡。如果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而引起死亡的,就是刑法上的意外事件,行为人对此不应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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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按照刑法233条规定: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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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致人死亡罪, 作为诱因, 他应该负一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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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由于过失导致他人死亡的行为, 其犯罪构成的特征是:(1)客观方面表现为由于行为人的作为或不作为,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一般发生在劳动生产或日常生活等场合,对他人的生命安全缺乏应有的注意,以致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2)主观方面是过失,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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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如果明知乙有病,并且与致乙死亡的动机和目的,那本案可能构成故意犯罪。如果没有希望乙死亡的故意或动机,在不知道乙有病的情况,仅仅打人家一拳。其却死亡,没有想到其会死亡,这个应该就是 以外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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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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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过失杀人,法医判定甲的行为是造成乙死亡的诱因,说明行为人甲的行为和乙的死亡有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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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致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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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明知可能会造成此结果是故意杀人罪(此可能不大)2、如果不知道会有此结果,那么是过失杀人罪,罪名很肯定(有相关案例,也是一拳殴打致对方死亡,最后判了坐牢,没有判死刑),只是在量刑上有可以辩护的余地,坐牢免不了的3、肯定不是意外事件,打人一拳,难道真的一点都没有想到会有此后果吗?至少会想到伤到对方把?那么就是有故意了,只是在造成对方死亡结果上有点意外,不算意外事件4、肯定要追究刑事责任及附带民事责任,要怪就怪自己为什么要惹事打人,外加运气不好遇到一个一打就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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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甲在出拳之前不知乙有病毒性心肌炎,殴打会诱发致死,就不构成犯罪; 如果知道了还去打,就是故意伤害( 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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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认为:他的行为不是犯罪 是意外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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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系过失致人死亡罪。本罪的特征:1、在主观方面出自过失,包括疏忽大意过失和过失自信过失。2、在客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实施了造成他人死亡的行为,3、行为人的过失行为与他人死亡的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本案中甲在乙的脸上打了一拳,本意不是想致乙于死地,也不知道乙患病,但诱发了乙的病毒性心肌炎,造成乙死亡。主观上是疏忽大意。乙的死亡与甲的殴打有因果关系,客观上造成了乙的死亡,故为过失致人死亡罪,依据刑法233条定罪处罚,并可并处赔偿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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硬实属于过失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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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的行为构成了过失杀人罪。不属于意外事件,意外事件是人力以外的因素而给社会造成的危害。本案中乙的死亡与甲的殴打的因果关系,因此应追究甲的刑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