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税法规定,订立货物运输及仓储保管合同,立合同人要上缴印花税,但是我有些同行在订立此类合同后并没有交什么印花税,我想问一下,这种合同订立的印花税是自已去上交吗,如果自已没去,税务机关会有什么行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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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印花税是自己主动交的,金额小的可以买税票然后贴花划线,金额大的可以填缴款书到银行缴款,然后拿着合同到税务局盖章。然后申报。2、税务局不是经常查印花税,但万一碰到专项检查或者因为变更等原因而稽查的话,查出来就是大事。建议还是按时贴花,金额不是很大。3、印花税是合同双方都要交的,各自承担自己的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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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要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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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税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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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归地税局管理,税率万分之五,到地税办税大厅购买象邮票一样的印花税票,贴在合同上并通两边划线,俗称贴花。不贴花到没什么事,查出来补税,罚100%。一般此项查的不严,另,每年会计帐簿也的贴花,每本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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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5号2004-01-29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重新修订颁布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以下简称《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部分内容已不适用。为加强印花税的征收管理,依法处理印花税有关违章行为,根据《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对印花税的违章处罚适用条款明确如下: 印花税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一、在应纳税凭证上未贴或者少贴印花税票的或者已粘贴在应税凭证上的印花税票未注销或者未画销的,适用《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的处罚规定。 二、已贴用的印花税票揭下重用造成未缴或少缴印花税的,适用《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处罚规定。 三、伪造印花税票的,适用《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一条的处罚规定。 四、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的纳税人,超过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未缴或少缴印花税款的,视其违章性质,适用《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或第六十四条的处罚规定,情节严重的,同时撤销其汇缴许可证。 五、纳税人违反以下规定的,适用《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的处罚规定: (一)违反《印花税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凡汇总缴纳印花税的凭证,应加注税务机关指定的汇缴戳记、编号并装订成册,将已贴印花或者缴款书的一联粘附册后,盖章注销,保存备查”; (二)违反《印花税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纳税人对纳税凭证应妥善保存。凭证的保存期限,凡国家已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办;没有明确规定的其余凭证均应在履行完毕后保存一年”。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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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不上,但是查出来就重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