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法》12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SP:该条是什么意思啊?谁能给通俗的解释一下啊!谢谢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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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说甲借给乙1万元,甲要丙和丁提供保证还款责任。如果保证合同规定丙和丁各承担百分之三十和百分之七十的保证责任,那借款到期后,乙无钱还,那甲可以分别向丙和丁要他们各偿还3000元和7000元钱。如果保证合同中没有约定丙和丁保证的份额,那甲可以先向丙要求他全部承担还1万元的借款,而丙必须先还借款1万元,然后丙可以要求丁给其应当承担的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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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说,一个债务有两个或者有两个以上的保证人保证债务人可以还款,如果债务人没有还款,那么,还款的责任就是保证人的责任。而有两个以上的保证人,就有,有的约定保证的份额,有的没约定份额。而没约定份额的保证人就在债务人没有还款时,债权人可以任意要求一个保证人全还款额,而有约定的就只能以保证的份额为限。已经代替债务人还款的保证人可以向其它保证人要求另外保证人应当承担的份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