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岗人员,由原单位交三金,及医保并按社会最低保障金给予生活费用,如自己又在其它单位找到工作(临时),应怎样签订劳动合同,保障自己的权益。国家对这类人员在就业上否有何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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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向你表示同情。由于企业的产品结构调整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你成为无岗人员,作为企业和你个人都应共同努力积极寻求新的就业机会,如能就业,且不说其他的大道理,首先可以改善你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有利于你的身心健康。作为原企业,应协助你出具有关社会保险缴纳证明以便新的就业单位为你提供就业机会,这是企业义不容辞的责任。作为个人,你应该如实向原企业说明外出就业的真实情况,对原劳动合同中的相应内容予以变更,并与企业签订一份外出‘劳务协议’,这样既有利于企业对无岗人员的管理,更能保障你的相应权益。你与新的就业单位,只是劳务关系而并非你认为的要签订新的劳动合同。你可以与其签订一份‘劳务合同’,并非‘劳动合同’。顺便提醒你在签订的‘劳务合同’中应对工资及工伤保险待遇作相应的约定,以保障你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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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其他单位签定劳动合同后,待岗状态就结束了。你首先得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你的保险事宜,转到新单位由新单位和你本人负责,与原单位没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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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_xi9504 和横线法律工作室 说的都有道理,但不全面。首先你在原单位,且有三金保险和生活保障金,根据合同法规定,你不能再与他单位在行签订劳动合同,签订劳务合同可以,但须有原单位同意并盖章。如按再就业办理须有下岗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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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横线法律工作室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