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下还属法学方面的小菜鸟,各位大虾敬请指导赐教1。法人也有国籍吗?跨国公司的国籍是总公司所在国家的国籍吗?2。精神病人和痴呆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独立为的法律行为是效力未定的行为,他们的利益关系人举证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而主张他们之间的行为无效,可否?还是一定得要他们的监护人追认才能认定行为的效力呢?3。某人被宣告为失踪人已满4年,在没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的条件下,法院是否可以直接宣告其死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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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人当然具有国籍。法人的国籍是按照法人注册登记地的国籍为准。2。民法通则第13条规定:"不能自己辨认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第14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第17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 配偶;(二) 父母;(三) 成年子女;(四) 其他近亲属;(五)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效力待定的合同,有二种:一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岁以下或精神病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表人追认后有效。但纯获利的合同如赠与,或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除外。二是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法律效力,由行为人承担。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必须经他们的监护人追认才有效。如果其监护人不做意思表示,视为拒绝追认。3。不可以。应为宣告死亡的法律要件包括:民法通则第23条规定,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满二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可以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1、配偶;2、父母、子女;3、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4、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前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没有申请死亡宣告的,后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不得申请。更多法律问题请浏览法易行法律咨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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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人也有国籍;跨国公司的国籍一般是总公司所在国家的国籍;2、精神病人和痴呆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独立为的法律行为是效力未定的行为,他们的利益关系人举证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而主张他们之间的行为无效,当然可以,本来就是无效行为,而不是待定行为;3。某人被宣告为失踪人已满4年,在没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的条件下,法院不能直接宣告其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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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话,法国人的国籍就是法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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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人是否也象自然人那样可以具有国籍,在学者中间虽有争论,但多数学者认为法人的国籍这个概念十分必要。至于确定法人国籍的标准,英美国家的学者一般主张以法人的成立地为标准,欧洲大陆国家的学者一般主张以法人的本座为标准。跨国公司的国籍在学术界有设立说和住所说等,设立说就是按照法人的登记注册地确定国籍(我国采用此方法),住所说就是总部所在地(大陆法系国家多用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