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1992年4月1日为女儿投保了“子女婚嫁金”险种,这个险种规定投保人投到22周岁。我女儿是1983年11份出生的,保险公司当时与我签的合约是:我从1992年4月1 日缴费至2005年3月31日止。(我的投保金由单位在我的工资中直接扣除缴到保险公司)保险金的存折一直放在单位财务部门。我按当时约定的时间于今年4月1日去我单位财务部拿投保存折,被告知我要等到2006年才可以领取。我拿到存折一看,才知道保险公司已经在1994年的6月份将存折换了,我的那份存折约定领取保险金的日期也由2005年4月1日改成2006年4月1日。到保险公司一查我与保险公司签定的合约上的2005年上的5这个数字也由他们单方面改成了6,请问专家他们这样做算不算违约?保险公司的理由是我女儿至2005年4月1日还不满22周岁。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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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是违约,不管一开始的计算是对是错,当时保险单是保险公司和您签的,就是后来发现错误,也应该和您联系后再商量修改,而现在保险公司单方面修改合约,就是违约。不过,具体违反哪条法律,您应该去咨询律师,他们是最专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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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是"约你不商量".--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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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要从我国保险机制来说了,大部分保险公司在2000年以前都存在着“代签字”现象,也就是 说,很多的保险都不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自己的亲笔签字。在2000年以后保险公司已经对此有明确的要求了。就您的这份保险单来说,当时是保险公司在年龄上弄错了,所以在更改的时候一定是“代签字”的,这也就是您不知道的原因。原则上保险公司也是没有错误的。再者,既然保险单上明确说明是在被保险人22周岁领取保险金,所以到2006年领取也是没有错误的。希望您能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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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认真参看(ccm650918)的回答,应该比较客观。大致上就是这样的,即满22周岁的保单生效对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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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子女婚嫁金”险种是指如果子女没有嫁出去的话,那么就可能从保险公司的投保金中获取赔偿,但是因为我不知道合同的具体内容,所以我也就不知道保险公司是否会赔给您。“22周岁”应该是您和保险公司签定合同时定的一个标准,指您女儿如果22周岁还没嫁出去的话,那么您的家人和您中的一个受益人就能获得赔偿。但是您已经嫁人了,所以这钱您是不能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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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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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保险公司是没违约,因为合同约定是22岁领钱,但在95年4,1还不到22岁,要到95年11月才到22,所以保险公司做变更是对的。但不应该擅自行动,应该通知投保人告知投保人,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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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未征得合同双方同意自己单方面更改合同是无效的,如果造成经济损失可以去法院上诉.至于未到岁数之说你要看合同具体是怎么描述的,在保险公司有一句话是这样说的:一份合同拿在手,保险理赔跟着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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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他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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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和你联系后作变更处理,不该瞒你,可与保险公司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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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通则”,保险公司是构成违约,现在你需要做的是固定证据,再提出投诉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