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祖父有一套公有住房,祖父祖母已不在,现只有我自己在户口上。但房证上是祖父的名,我想改名但叔叔和姑姑不同意改名。我根据:《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承租住宅用房的,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愿意继续履行原契约的,可以办理更名手续。并查阅本地地方没有补充的任何规定,但房证上的产权单位是某某物业公司,因为怕担责任(怕以后产生纠纷)所以一直以内部惯例要公证处的证明,证明姑姑和叔叔都同意改名才行,并认为公有住房的使用权也是一种遗产。问公有住房的使用权是不是一种遗产和如果起诉物业公司的不作为胜算如何。或有什么好办法请赐教。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