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孩,16岁,在上学。“诱拐”她的男孩子18岁,中专刚毕业,两人是男女朋友。女孩家已经向公安局报案。男孩可能有前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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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男孩没有采取胁迫的手段对待女孩,而仅仅是正常的男女朋友,甚至是非常亲密的恋爱关系,或者更深一点的男女关系,这都不算诱拐未成年少女,司法机关不能作为一种犯罪行为对待,无法构成诱拐未成年少女罪.这是一种早恋行为.不管男孩在其他事情上是否有前科,这不能影响司法机关对这件事情的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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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行不成立。
女孩,16岁,在上学。“诱拐”她的男孩子18岁,中专刚毕业,两人是男女朋友。女孩家已经向公安局报案。男孩可能有前科。
如果男孩没有采取胁迫的手段对待女孩,而仅仅是正常的男女朋友,甚至是非常亲密的恋爱关系,或者更深一点的男女关系,这都不算诱拐未成年少女,司法机关不能作为一种犯罪行为对待,无法构成诱拐未成年少女罪.这是一种早恋行为.不管男孩在其他事情上是否有前科,这不能影响司法机关对这件事情的定性.
罪行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