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的算什么性质的企业
热心网友
合伙企业的性质 合伙作为一种古老的经营方式,在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今天,仍不失其旺盛的生命力。合伙企业在我国被认为是与独资企业和公司并存的三大市场主体之一。合伙企业的组织性与灵活性的高度统一,合伙人的良好信誉,合伙人之间的相互信赖,是其他经营方式无法比拟的,也是合伙企业长久不衰的原因。我国的民法通则规定了个人合伙和法人联营,1997年颁布的合伙企业法,将合伙进一步引向规范化道路。在民法通则中,自然人合伙被置于第二章中,法人合伙型联营被置于第三章中,从立法体系上看,立法者似乎是将合伙作为一种组织体来看待,但合伙是否为一种独立的民事主体,一直存在争议。有人主张合伙是自然人、法人以外的第三主体;有人主张民事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和法人,不存在第三主体,合伙不是民事主体;也有人主张应区别对待,有名称、有组织的合伙才能成为主体。笔者认为,合伙不同于合伙企业,合伙还包括契约性合伙,即两个以上的人为完成某一特定的事项而临时聚资共同经营,随着该事项的完成,合伙即解散,因此也称为一次性合伙。因此,很难笼统地讲合伙是否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地位,就契约性合伙而言,它仅仅是单个人的聚合,而非独立的民事主体,而合伙企业则应被认为是一种独立的民事主体。从我国的合伙企业法来看,合伙企业已被作为一种民事主体来看待。(一)合伙企业具有相对独立的财产。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企业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拥有和处分财产,合伙企业的财产须由全体合伙人依法共同管理和使用,单一合伙人不能像支配自己所有的财产那样来支配自己在合伙中的出资,并且在合伙解散以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二)合伙企业具有相对独立的民事责任能力。对于合伙企业的债务应当首先以合伙企业的财产来清偿,如果合伙企业的财产足以清偿其债务,则不会让合伙人个人担责。只有当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到期债务时,合伙人才对此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实际上承担的是一种类似保证的责任。当合伙企业和合伙人所拥有的财产都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实行“双重优先”的原则,即合伙企业的财产优先清偿合伙企业的债务,合伙人个人的财产优先清偿合伙人个人的债务,由此可知,合伙企业与合伙人个人财产的分离,合伙企业的民事责任相对独立于合伙人个人的民事责任。(三)合伙企业可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进行民事诉讼。合伙企业可以起自己的名称,并可以自己名义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对外发生民事法律关系,并且合伙人只有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实施的法律行为,才能对合伙企业具有约束力,否则只能由合伙人个人负责。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合伙企业可作为“其他组织”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诉讼,具有独立的诉讼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