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原先就职于一家由集体企业改制为私营性质的企业,去年底与单位签订了一分五年制的聘用合同,只有一式两份,而且两份都在单位存档,我只在上面签了名字,今年10月我提交了辞职书,由于我与单位没有什么经济往来,就这么了了,但我想问,要是单位告我违约,我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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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你介绍的情况开看,虽然单位将两份聘用合同都放在档案里的做法是不正确的,但是你与单位的劳动合同是合法有效的,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对于你的辞职行为单位是可以进行起诉的,当然如果你与单位达成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那么你自然就不用再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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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合同的约定是怎么样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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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们有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你就必须承担违约责任,而且是支付全额违约金。(如果有其他疑问可以给我留言,我叫“学术痞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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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约定,自然要承担合同约定的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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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有以下规定,第四条 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你既然签了五年合同,如果要在合同期满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单位,如果劳动合同另有约定你必须服务的工作期限,而你未达到的话,则要按照以上规定承担这些赔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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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合同法》规定,你要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