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朋友两年前从一家国企办理调动手续调到现在这家国企.现在这家国企突然说要单方面解聘他.请问这样合法吗?原来调入的时候并没有签什么合同的,是这家国企的正式职工.正式职工怎么能解聘呢?如果没有什么重大错误,又不涉及到单位改制,难道一个正式职工某领导人说解聘就解聘?即使解聘也应该有一定的程序和条款吧.请问我的朋友该怎样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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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是否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你的朋友在这家企业已经实际工作两年时间,法律上已经与企业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这种情况下单位职工若没有重大工作失误或违规违纪行为的话是不能随便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的.如单位欲强行解除,应给你的朋友作出一个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和依据,之后你的朋友可以到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撤销该决定.仲裁委会作出公正裁决的.相信单位领导也不会不计后果单方解除之间的劳动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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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首先,你是不是确定所以的人没有签合同.如果说没签那你就不是聘用关系,反之后你就是聘用关系;如果他是聘用关系:那企业解聘你,那可以不用担负很高的费用.如果说不是,那企业得给你支付买你以后工龄的费用,在说了:真的是有20年工龄的话,聘用制的可能性不大,因那时市场经济还不盛形.所以他可以单方面解聘,但是得给你合理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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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可以辞退员工,不过应该按照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因为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属于事实劳动关系。而事实劳动关系下。双方应该协商补签劳动合同,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终止劳动关系,企业终止的应当给予员工经济补偿金。劳动部有明确的规定。《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近一个时期,一些地方反映部分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时因双方劳动关系难以确定,致使劳动者合法权益难以维护,对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带来不利影响。为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现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三、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符合第一条规定的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但对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订立。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四、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引发争议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二○○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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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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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朋友所在的国企没有改制,实行全员合同制,这家国企的员工也都没有签劳动合同,还属于人们习惯中的正式职工(固定工),因此,在用工状态上不存在解聘,对你朋友的处理,应参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适用法律不当。因此,你朋友可在接到解聘通知后的60天内,向企业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解聘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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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不可以的,单方接触合同是要承担违约责任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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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有法定事由,否则用人单位不能单方面解除合同.你朋友应单位解聘通知之日起60日内要提起劳动仲裁,确认单方解除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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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规定,如果对工作不适合的,可以辞退。如不存在个人能力问题或协议辞退情况的出现,一般用人不能无故予以辞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