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学生在一工厂门前捡到一只皮夹,内有现金6000多元,即送交该厂门卫寻找失主,该门卫乘机据为已有。该门卫的行为构成:A、 诈骗罪B、 贪污罪C、 徇私枉法罪D、 侵占罪答案是B可是保安可构成贪污的主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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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题的关键是在6000元现金性质的界定上,是遗失物?不是门卫直接拾到的。是代为保管物?是学生上缴的。我认为这6000元在未寻找到失主以前是无主财产,按照有关规定,无主财产应收归国有,因此它是国有财产。2、关于犯罪主体问题。《刑法》93条规定了一个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只要他从事公务不论以前是否具有国家公务员身份,都以国家工作人员论。本题中,只要这门卫收下学生拣来上交的6000元,那么她就是在从事公务活动,就具有公务员的身份。所以按照楼上的的定义解释,答案应是贪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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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觉得是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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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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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上的便利、公共财产 而不是 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所以是贪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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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工厂的门卫好象不应该是哦。我觉得侵占罪更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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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选侵占罪,从金额上也可定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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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看一下贪污罪的定义。《刑法》382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务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务的,以贪污罪论。其次看一下侵占罪的定义。所谓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他人的交由自己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所谓占为己有,是指应当将他人交为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当成自己的财物,以所有人自居,擅自加以处分、使用和收益。综上,门卫的行为构成侵占罪,不是贪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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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觉得有点问题,贪污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工厂的门卫好象不应该是哦。我觉得侵占罪更合适。不知道哪位高手能解释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