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在交通部一家刚刚转制下属信息公司就职,今年9月,公司主动和本人解除劳动合同(合同应该到10月底)。由于合同未到期,公司主动赔偿了本人一个月的补偿金。由于本人有3天加班未进行调休,故经过与当时人事主管刘先生协商后,他在离职流程单上特别注明了“3天加班未进行调休,到月末一起计算”。为了确保不会发生意外的情况,本人专门复印了一份离职流程单。离职后第二个周,听说人事主管换人了,是一位姓林的小姐。故本人电话联系这位林小姐,确认当时离职流程单上的说明信息,她说前任人事主管没有给她交接这部分,需要和前任人事主管进行确认,所以本人等她回复,她一直没进行回复。一个周后,本人给这位林小姐打电话再次询问,这位林小姐说询问了前任人事主管,她只给我强调了前任人事主管告诉她公司没有加班发工资的制度(但是公司也没有加班不发工资的制度)。由于8月15号到9月15号是公司在本部门进行绩效考核的试验期(实行这个绩效考核的原因很复杂,并且公司规定了专门的考核制度,也未对加班的情况进行规定),本人让她对离职流程单上的说明进行解释,这位林小姐说等考核结果出来了,看是否有我的奖牌,然后再决定如何处理,所以本人又进行等待,她一直没有进行回复。又过了一个周(10.1放假前2天),本人再次给这位林小姐打电话再次询问情况,她一反常态,告诉本人说:前任人事主管的做法是错误的,不能代表公司,所以她现在不承认前任人事部主管的做法,所以不会补发我3天加班的工资。这只是我对事情的经过进行描述了一下,公司一般加班都是可以进行调休的,我只是希望按照正常工作日补发我的工资,遇到了这样的人事主管,请各位分析一下我能否要回属于我的加班工资?该如何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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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不需要把问题想的太复杂了,你只要把握这几点就行了:1、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法律、法规及政策制定本单位的内部管理制度,但内容不得与劳动法律、法规及政策相抵触,否则,所制定的制度都是无效的。2、《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根据此规定,只要你能够证明有三天加班,用人单位就必须支付你的加班工资。3、你不要管前任还是现任人事主管,他们的行为都是企业行为,没有按规定支付你加班工资的是用人单位。4、由于用人单位没有按规定提前三十天通知你解除劳动合同,你在获得经济补偿金的同时,若给你造成经济损失,你还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具体途径: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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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任主管做的事属于公司行为。你向公司追讨公资,由公司去追究该主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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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试看,自己不去找,谁会主动帮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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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任主管做的事属于公司行为。你向公司追讨公资,由公司去追究该主管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