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我有个亲戚被别人冒充他的身份,骗走了一套房子,因他持有公证处的证明.据说问题很复杂.我想我们是以法治国的,不知道能否讨回公道,怎么做,通过那些有效途径,才要回这份产业,特请懂法的专家,高手,指点一二,十分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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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话说“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公证机关属于国家行政机关,出错是工作失职,采取法律手段,向律师详细咨询相关问题,避免在起诉过程中出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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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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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处在进行公证时有义务审查申请公证者的身份是否真实。在房屋买卖过程中应当审查卖主是否是房屋的所有人。如果公证人员没有进到足够得审查义务应当认为公证处具有过失,你可以向公证处或者当地司法局提出撤销公证书的申请,如果司法局维持公证书,可以以司法局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当然,最根本得办法就是找到骗子,如果买主是恶意(明知卖主不是房屋所有人),可以要求房屋登记机关撤销房屋转让登记。如果买主是善意,那么只有向骗子追偿。补充一句,在不动产买卖中不适用法律得善意取得制度,不动产得转移以登记为要件。因此,房地产登记机关能够为他们办理房屋转让登记,不是房地产登记机关具有重大过失,就是那个骗子太高明。如果房地产登记机关具有过失,也可以要求他们撤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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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公证机构出了差错,可以提出赔偿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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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上答的很全面了。公证机关出错可以由法院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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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意见是:对公证机关作出的相应公证行为提出行政复议或申诉,再不服的,可提起行政诉讼,通过这样的途径来主张自己的权益。毕竟,公证书的效力还可由法院来最终确定,只要你拿出足够的证据来支持你的主张。以下附公证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帮助你解决问题。 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以保护公共财产,保护公民身份上、财产上的权利和合法利益。”我国公证具有以下特征:一、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的一种证明活动,是公证机关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出具的证明;二、公证的证明在法律上有特定的效力,其效力强于一般的证明文书的效力;三、公证的证明文书为国际社会普遍认可和接受,其他的证明文书一般不具有这种效力。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对公证的效力规定的力度较大,且体现了我国强化公证制度的立法意图。如该法第67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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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不知道详细情况,所以只能做如下回答:一、如果你的亲戚认为公证处的证明确实有问题,可以向公证处反映,要求公证处撤消公证;二、如果公证处不撤消公证,可以进一步向其主管部门反映(一般是当地司法局),要求撤消公证;三、如果问题还没有得到解决,可以以“骗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四、如果要了解详细情况,可以发本EM或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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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公证处是故意出此证明,可以提起行政赔偿,要求公证处赔偿损失!这是一种手段;第二是,找骗子,这可能比较难,骗子肯定跑路了!找到的话,要求还钱!第三,拿回房子的可能性比较小,因为已经过户(应该是这样吧,呵呵)。当然,也要看具体情况,如果现在的房主是善意的,则拿不回来;如果是和骗子串通,或是明知骗子不是房子所有人而买房的,是可以拿回房子的。可以试试,以第二种情况起诉要求现在的房主返还房子!呵呵,不知道具体情况,可以就具体情况,找个律师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