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全概率(The law of total probability)的适用问题全概率的公式(简化了)为:Pr(C) = Pr(C|A)*Pr(A) + Pr(C|B)*Pr(B)这里只是假设了三个独立事件:A、B和C。The law of total probability告诉我们A、B、C之间的关系。并且当条件满足时,可以求出A、B和C各自的概率。A和B都是我们已知的,但我们很难去保证得到的信息就是全部的,例如有另一事件E与C是有关系的,即当E发生时,发生C的概率为x,那么Pr(C)的概率就不同了。那么全概率些方法就存在偏差。Total probability前面就不应该用law,更甚是它会影响了贝叶斯定理。  请问各位对此有何看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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俺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