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女士在一次手术中埙伤神经,02年5月省卫生厅鉴定,认为是手术并发症,不够成事故,但同时又以医院未履行告知义务,认定为医疗差错. 03年1月,患方未做伤残鉴定,依据省厅结论,签定一次性赔偿协议.04年以后,患者病情加重,多次住院.现经法医鉴定,患者神经埙伤与医院手术失误有直接因果关系,并确定伤残为7级. 请问: 此种情况患者还能向法院起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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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签定了一次性赔偿协议,以后就不能就同一事情又提出新的要求了。但是根据本案的情况,可以向法院起诉,主张原来签定的协议显失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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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进行了赔偿,并已经履行完毕,不好再要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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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术中损伤神经,虽经省卫生厅鉴定但未被认定为医疗事故,仅以医疗差错作一次性赔偿。由于患者病情加重,现经法医鉴定,患者神经损伤与医院手术失误有直接因果关系,并确定伤残为7级,应被认定为医疗事故。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某女士可以就医疗事故导致的伤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医院支付经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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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案例中,一次性赔偿协议的内容是怎么样的,另涉及到起诉时效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