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房地产商在附加条约里面有不平等条款比如:1、“明年业主接楼时,开放商没有来的情况下也视为正式接楼,合同生效。”那么,假如明年接楼的时候发现楼盘有欠缺和未完善的地方,也根据合同规定视为业主认可,这是不是很大的一个陷阱? 2、根据我国《民法》等规定,房子外墙和地下室本来规定就是开发商和业主共有的财产,附近条件上面竟然规定完全归开放商所有,到时候他们在外面挂一些卖 卫生巾或者更让人难堪的广告,我们也是无权干涉,该怎么办? 3、绿化区完工的时间也没有具体规定,如果开放商要20年后再全部绿化完毕,我等不是整天窝在房子里连个散步的地方都没有?在跟开发商无法达成妥协一致的情况下,不知道可否把那些预定金和首期付款退回?热情企盼有经验的朋友给予实用的指导,万分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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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收房时必须从开发商或其有效的代理人手中接受,否则从谁手里接收?接收时必须符合已经通过综合验收、有两书备案等条件。2、开发商如果已经将房屋全部卖出,则不再拥有房屋的产权,单独外墙房管局不会给发产权证书的,所以即使合同写了也没有用,因为无法获得产权证。小区绿化也在综合验收的范围,一般开发商常常办理延期,但是如果长期不绿化,可以去建委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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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房要办理一些手续的,需要本人的签字。所以只要有问题,你不签收就不算交房。 2.这是不公平条款,是无效的。可以不理他。 3.绿化区比较麻烦,可查一查规划,若却是绿地早晚要绿化的,就怕不是,就麻烦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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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的霸王合同!投诉它!合同未签,为何要交首期付款?预定金在跟开发商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应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