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动产买卖中(包括外贸使用信用证交易)的“善意”取得所有权……但其后被发现是贼赃或来历不明时可否向“善意持有人(bona fide holder)”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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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新颁布的物权法草案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对被盗、被抢的财物或者遗失物,所有权人等权利人有权追回。该动产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所有权人、遗失人等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动产丧失占有之日起两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动产的,所有权人等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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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朋友们关心‘南通模式’的改制,欢迎大家浏览江苏省南通市政府开辟的‘市民论坛’网站: 相关的贴子:‘感谢南通市纪检委......’、‘一家典型的黑改制......’、‘一个不容忽视的统计!’、'‘警惕新的家族企业扰乱南通经济的发展、影响社会安定!’、‘贬低国有资产属于犯罪行为’、‘《拍卖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中的有关条款在南通能执行吗?’、‘五星红旗下演的一场戏......’、‘数亿资产的股份制公司只有一个股东......’、‘《扬子晚报》2005年11月4日A20版报道......’、‘乘改制之机隐匿多少国有资产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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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 对被盗、被抢的财物或者遗失物,所有权人等权利人有权追回。该动产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所有权人、遗失人等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动产丧失占有之日起两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动产的,所有权人等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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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对抗善意取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