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朋友在信息台做话务员,发现在离职的时候会存在一个问题:公司的《话务员管理制度》上明确写着,要离职必须提前五天交离职报告,五天后予以批准并结算工资。而事实上有很多员工的辞职信都交上去很久了,有的都有1.2个月的,公司以没有招聘到人为理由推延,以至于有的情况比较紧急的到公司大吵大闹,有的员工胆小的干脆不要工资就走人的。请问作为员工该怎样维护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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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管理制度本来就有问题.你们想辞职,没有违约,也没有因为工作主观方面存在重大过错,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那么就可以提前30天以书面合同告知用人单位,这三十天都是公司考虑时间,五天后的规定不明确,三十天后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公司不同意办理的可以向当地的劳动部门投诉责令其改过,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可以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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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定劳动关系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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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劳动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的角度来讲你应当注意以下几点:1、在合同期内用人单位或劳动者无论哪一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都应当提前三十天,以书面的形式。2、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制订企业的内部管理规定,但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否则,所制订的制度是无效的。3、劳动者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提出解除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出据《解除劳动合同决定书》,超过三十天职工即可走人。4、提前三十天通知对方解除劳动合同,是法律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出的最基本要求,无论谁提出解除合同都存在违约行为。即使提前三十天也属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若不提前三十天,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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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签劳动合同,则按照合同办事,没有合同,公司这种规定本身就是矛盾的:离职提前五天交离职报告,这是个前提条件,符合这个前提条件,公司接受了你的报告,注意,报告最好一式两份,公司在你的留存报告上签名收到你的离职报告,五天之后,具体是多长?没有限定,原来这是个圈套,但因其不明确,又是公司订出的,在法律上应当做对公司不利的解释,可以理解为:五天之后(包括五天)员工的离职报告理应得到批准,所以,原本是一个小手段的这种规定对公司来说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无效的,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来解决。一定是公司败诉无疑。在以后遇到类似的问题的时候,应该杜绝后患:改换一个字“内”就没有争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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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务员管理制度:这五天后===后是一个不定量词。可一天,可一年。如:五天(后)予以批准并结算工资====改成:五天(内)予以批准并结算工资===就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