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疑问1: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那犯罪人应该是交给当地司法机关了才对吧?疑问2:第一句已经说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后面为什么又补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这两者不是全集和子集的关系吗?请对此有认识的兄台给说说,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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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不与追究是从时间和空间因素考虑,简单的说是划不来如果当地司法部门对次犯罪要求处理的,在我国不与追究的前提下,会自行处理回答2:考虑到此两类人多涉及政治因素,故必须缉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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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个问题:本条只规定我国刑法要追究的犯罪行为,至于当地法律是否追究不在我国法律规定之内,第二个问题:后者为特例,就好象超市说本商场全场五折(特例商品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