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朋友的单位出现了下面现象:1.单位让每位员工签定了合同,但是合同没有到员工手中.是否算签定合同?你要说没欠走了,单位说已经签定.要说签定吧,你又没合同文本.2.到该单位时,应届毕业的,跟单位签定协议,但员工离开单位时,要交2000元.3.签定合同的员工,单位从工资中每月扣除200元,一直扣10个月,以借款形式出现.4.员工毕业证.学位证被押在了人事处,只有在离开交上2000元才给.5.工作中出现了问题,单位也不辞你,就是不让你签到或者签退,当然也不发你的工资了.以上现象,请高手一一赐教.如何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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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照规定,劳动合同除签约双方签字盖章认可外,还应到当地劳动部门进行鉴证方才生效。因此,你朋友应该搞清楚,他的合同是否履行了鉴证程序,而不仅仅是没有一份合同掌握在自己手中。这个问题可以到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干预,若没鉴证则责令单位立即纠正。2、应届毕业生到单位前,需要跟接收单位签订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一般情况下,接收单位在与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时,为避免毕业生借接收单位为跳板,往往要附加约束条款,比如:需服务若干年才可以离开等。如果违约,需要至少支付3000元人民币的违约金。假如你朋友属于这种情况,在合同(含实习)期内的离职就要承担违约责任。3、在员工没有任何过错的情况下,单位就每月以借款形式扣除200元钱,直至扣满2000元,是违反法律的。4、毕业证、学位证被扣,离开企业时需交纳2000元人民币才能返还,也是违法的,即使你形成违约,需要按规定支付违约金,也不能以扣证件来要挟。5。工作中出现问题,单位也不辞你,就是不让你签到或者签退,当然也不发你的工资的做法同样违反《劳动法》,你朋友可采取书面致函(最好采取特快专递方式邮寄,以便作为与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依据)单位要求安排工作,发放工资,假如单位仍然一意孤行,你朋友即可以单位不安排工作,克扣工资为由,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解除劳动关系,支付克扣的工资,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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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问题我记得已经回答,为什么还在问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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