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例涉及四方:学生、学校、某劳动服务部门(事业单位)、某公司。学校与该劳动服务部门签订了推荐实习协议,将该学生推荐到某公司实习。实习工资由公司付给该劳动服务部门,劳动服务部门发给学生。实习期间,该学生发生工伤,请问该由哪方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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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是公司负责下面的文章应该对你有点帮助 新华网西宁3月19日电(记者姜辰蓉)大学生王学明实习期间发生坠楼意外,成为植物人。近日,法院判定王学明属于工伤,实习单位应赔偿王31万元。据悉,我国目前还没有大专院校学生在实习期间受到意外伤害按工伤认定处理的明文规定,但法院仍然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宽泛工伤范围做出了上述判决。 2002年4月8日,大学生王学明在实习单位青海省平安县中医院办公室擦玻璃时不幸从二楼坠落,导致头部受伤。送青海省人民医院诊断为,双额颞多发脑挫伤、迁延性昏迷、脑外伤后综合征等症状。同年9月10日出院的王学明呈无恢复可能的植物人生存状态,经海东地区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级伤残。王学明的父亲王永贵多次找到中医院要求给予王学明工伤福利待遇,但均遭到拒绝。王永贵于是向海东地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机关认为,王学明是在工作中发生意外事故,符合工伤条件,应认定为工伤,于2003年3月25日做出裁决:平安县中医院支付王学明医药费、伙食补助费、工伤津贴、伤残抚恤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补发工资等共计31万元。平安县中医院不服仲裁决定,以王学明受伤时的身份不符合劳动法工伤条件为由,向平安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撤销仲裁裁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学明在中医院实习时,双方虽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却依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王学明先后在该院外科、内科实际实习8个月,完成协助主管医生书写病历、开处方、处理一般外伤等辅助性医疗工作。根据劳动部的相关解释,双方当事人之间已经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行政机关的认定并无不当,符合国务院2003年4月27日公布的《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宽泛工伤范围,同时也符合建立健全的劳动保险保障机制的要求。据此,仲裁机关依法裁定王学明享受各种工伤待遇正确。一审、二审法院均驳回平安县中医院的诉讼请求。(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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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意见是由劳动服务部门负责。理由是该实习生只与劳动服务部门发生关系,跟该企业没有直接的关系,劳动服务部门作为一个整体与该企业发生关系,实习生与劳动服务部门的关系对该企业来说是内部关系,跟它没有关系。 其实这也可以从实习生的工资由该企业支付给劳动服务部门,劳动服务部门再支付给实习生的现况可以看得出,同时也可以从签定的协议的相对性来鉴定。同样,工伤问题也可以以对待工资的情况来对待。劳动服务部门对实习生负责后,可向该企业主张实习生向它主张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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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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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鱼回答的真好.我没什么可说的.补充一句,必须事先确定确属工伤,然后可以进一步要求该公司、学校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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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你们当时签定的实习或者是劳务协议。 上面应该有规定。若没有写, 那你是学生,可以享受学校的学生的公费医疗, 公司和劳动保障部门也要负一定的责任,可以让他们承担一些费用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