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原有三分自留地,后因外出被占用后兑换了另一块自留地,由于荒芜,被一村民耕种了几年,现在我们想认回这块地加以利用时,那村民认为那地是他的。多年前生产队时分的地现在也没有了依据,最多只有几个当时生产队的人能证明。不知法律如何界定此事?请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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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留地的所有全是集体的,使用权归农民长期所有。自留地是人民公社那时候的产物,当时土地归人民公社,少数分给农民叫自留地,在人民公社六十条中规定了自留地的词。你想要回,可以通过司法途径,但你应该有相关证据。就是当时分自留地时有无登记或四至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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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乡级或县级人民政府请求处理。如果没有当时分地的依据,可以提供当时生产队的人的证言证明。如果仍不能认定,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