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2月31日许某到她住处附近的某百货公司超级商场文具部观看商品,无故被售货员及保安员强行查看和搜查挂包及衣袋共三次,未查出商场的任何东西。当时引起十多名顾客及售货员的围观,令许某非常难看。事后,她要求商场责成当事人写书面道歉,遭到商场经理冯某的拒绝。许某向市消费者协会投诉此事,结果调解失败。许某于2003年3月向人民法院递交了诉状。问:某百货公司超级商场的售货员及保安员是否有权查看和搜查许某的挂包及衣袋吗?(否,是违犯宪法的,是侮辱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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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货公司超级商场的售货员及保安员无权查看和搜查许某的挂包及衣袋,强行查看构成了对顾客人身权的侵犯,是一种违法行为,每个公民都享有人身自由权人格尊严也自然应受到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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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了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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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这种事?真让人气愤,一定得讨个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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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上面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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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行为已构成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可以向法院提出要求商场予以赔偿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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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方都有难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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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构成了侵犯人身权利的后果,他们应该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精神损失)。 这样的案子,我曾经办理过,那时1999年的事情,发生在一家超市,也是搜身,最后法院判决赔偿2000元精神损失,并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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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宪法赋予每个公民平等的人身权,除了公安机关意外,任何人都无权检查他人的身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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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侵犯了人身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