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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惠国待遇,是国际经济贸易关系中常用的一项制度,又称“无歧视待遇”。它通常指的是缔约国双方在通商、航海、关税、公民法律地位等方面相互给予的不低于现时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优惠、特权或豁免待遇。条约中规定这种待遇的条文称“最惠国条款”。  最惠国待遇分为无条件和有条件两种。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指缔约方一方给予第三方的待遇,不能自动地、无偿地给予缔约的另一方,而只有在另一方给予它同样的补偿的情况下,才能给予。而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不要求补偿,缔约的一方给任何第三方的待遇,都无偿地、自动地给予与其它缔约的另一方。关贸总协定所倡导的是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并且与双边最惠国待遇不同,它是多边的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   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例外问题,所谓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例外,它主要有四种情形:一是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等形式出现的区域经济安排,在这些区域内部实行的是一种比最惠国待遇还要优惠的“优惠制”,区域外的WTO成员就无权享受;二是对发展中成员实行的特殊和差别待遇(普遍优惠制);三是在边境贸易中,可对邻国给予更多的贸易便利;四是在知识产权领域,允许成员方就一般司法协助国际协定中享有的权利等方面保留一些例外。在这四条中,第一条,既是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等形式出现的区域经济安排,对我国的限制性比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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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上海关网,查海关《国别(地区)代码表》,上面标注了是优惠税率还是普通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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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惠国税是正常关税,只要加入WTO的国家或订有多边或双边贸易协定的国家之间相互给予的进口关税都是最惠国税。成员国之间的待遇都是最惠国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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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洲,越南等贫困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