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一家国有股份制企业上班。我是2003年5月参加工作的,大学专科,计算机应用,但是到2004年3月却才和我签订劳动合同。现在需要计算工作时间来定岗位工资,由于当时,“我没有 失业证 和 职业资格证书 所以不能签订劳动合同。”,这个是 管人事的负责人说的。所以,我的合同一直到这两个证件办理下来的2004年3月才签订。我想知道, 失业证 和 职业资格证书 ,是不是上岗工作和签订劳动合同的必要条件?计算机应用专业的《毕业证书》,劳动部门也不承认是可以签订劳动合同的依据么?而且还有个情况,比我后来报道的两个同事,由于是职业技术学院毕业的。直接就签订劳动合同,所以现在注册的工作时间是两年,而我只有一年。实际情况我比她们多上三个月。而且,根据 劳动法 2004年3月至2005年2.28的劳动合同只有一年,那么2003年5月,到2004年2.29的时间,已经过了规定的试用期 60天。这段时间应该怎么算?我们新的规定是 2年以上的比不到2年的多100,那么到明年的3月,我才有2年工作时间。今天第一次来,希望大家多多帮助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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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证 和 职业资格证书这些不是签订劳动合同的必要条件。法律上没有这样规定过。失业证实单位为个人存档的时候才有可能涉及到的问题,这和签订合同没有关系,资格证书,使单位招聘时对个人能力的一种评估鉴定,但是法律上没有规定说没有这个不能签订合同。劳动法上规定的试用期最长不能超过6个月,一般来讲3个月的合同是15天,6个月的合同是30天,1年以上的合同才是60天,你的问题中没有涉及到你的工资,工资有没有转正?如果已经产生事实劳动关系,可以到仲裁部门去申请仲裁,明显单位存在不合理的做法,劳动仲裁部门应该会支持你的申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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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几点意见;一、《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若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则属于非法用工,劳动部门可按《劳动监察规定》对用人单位处以每人50元以下罚款。但劳动法律法规规定:事实劳动关系受法律保护。为此,你的工龄应当从2003年5月起计算。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除特殊岗位在首次招聘时提出要求外,不得在录用后再提出其他条件拒绝或故意拖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因此,有无职业资格证不是绝签合同的理由。需要指出的是:如果你不是首次就业,用人单位就应当要求你提供失业证。原因是劳动者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如果用人单位招录尚未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有可能要承担给另一个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三、在同一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应当实行“同工同酬”,但由于岗位的不同,不可能实行统一的工资标准。再则,任何用人单位都必须执行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四、如果你申请仲裁,估计很难再与用人单位再维系劳动关系。如果是用人单位与你解除合同,根据劳动部[1994]481号文件规定,从2003年5月起计算,你可获得三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具体标准为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五、建议你以后可以将档案存放在当地的人才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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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你是没办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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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劳动部的规定"无职业资格证书的一律不准单独上岗作业",这样就给了一些不法单位有空可钻,但您现在的情况是单位的效益好所造成的,因为它不怕招不到人,再有一个就是毕业证书并不等同于职业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是专由国家劳动部指定的劳动技能监定站对职工劳动技能进行监定后才作出定级的,共分五级,初级到中级要二年,中级到高级为三年,高级到技师要五年并有论文发表,技师到高级技师要十年并有五个论文发表,所以说职业资格证书是我们打工者的命根子,只要有了它,那怕没人要,但前提是起码得高级以上的,同时由于政策原因,报考劳动技能监定,需有单位证明,这就扩大了单位的权力,所以我建议您不必为那区区小事而同单位大动干戈,来日方长,拿到了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谁炒谁还不知道呢?听说在福建,一个机床高级技师的年薪炒到六十万,而一个本科年的年薪一年只要一万五就有地方找了,而且还不难找,所以说先学好本事才是最重要的,就箕您现在把单位告上法院并胜诉,如果还在原单位工作,谁又能保证它不会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给小鞋穿,如果到?e的单位上班,也难保证它比原单位好,请记住天下乌鸦一般黑这句话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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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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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证和职业资格证书 ,不是上岗工作和签订劳动合同的必要条件!只是用人单位用人的一项标准。 劳动法规定的试用期最长不能超过6个月,一般来讲3个月的合同试用期是15天,6个月的合同试用期是30天,1年以上的合同试用期才是60天.根据你所述,2003年5月到2004年2.29的时间,已构成事实劳动关系,等同于工作时间,你实际工作时间已超过2年.应能享受到与此相对应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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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劳动法》规定: 用人单位拖欠员工工资,应该在申请仲裁后,先不足所拖欠的部分!同时还要按照工资总额的25%予以经济补偿! 现在的这个问题,严重违反了《劳动法》,用人单位属于败诉的一方,故你可以获得相应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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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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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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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同意楼上说的,咱们打工族的,吃亏的地方比较多,你去法院告单位违法,可能饭碗不保;你不去法院告单位呐,自己就少赚钱.大亏小亏总是会吃一个.可这又有什么办法呢,所以只有努力工作,以后自己当老板.当然不是为了占别人便宜,至少不会总是吃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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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算这样你也没法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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肯定不合法,你可根据劳动法仲裁,也可去法院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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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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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问一下你的养老金缴费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的,是2003年5月还是2004年3月,如果是2003年5月,可以说明你在这一时间已经与单位有劳动关系。既然你的劳动合同是2004年3月签订,你的工作时间就是2004年3月,没办法,虽然当初你的单位的行为是不合理的但是你当初并没有异议。只有从2004年3月开始计算工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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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与公司之间已经产生事实劳动关系,可以到仲裁部门去申请仲裁,明显单位存在不合理的做法,劳动仲裁部门应该会支持你的申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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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不合法,是一些无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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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失业证 和 职业资格证书 ,不是上岗工作和签订劳动合同的必要条件!其次:劳动法规定的试用期最长不能超过6个月,一般来讲3个月的合同是15天,6个月的合同是30天,1年以上的合同才是60天.根据你所述,2003年5月到2004年2.29的时间,已构成事实劳动关系,等同于工作时间,故你现在的实际工作时间已超过2年.应能享受到与此相对应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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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 不合法的地方多了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