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以储蓄存款方式,为其子女接受非义务教育积蓄。存期5年,目前已存4年,现在银行突然发布公告:教育储蓄截止11.30日止如果不取将要扣利息税,如果11.30日以后取出就视为活期存款,将被扣除利息税,这种做法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是否是银行为自身利益的一种单方违约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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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的政策调整,银行也无奈。但银行最初执行教育储蓄的政策是有偏差的,有一定的责任,但倒霉的老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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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是因为国家出台了新的政策,才有了12月1日前后的变化,所以,1号之后的都是符合国家规定的。(你也可以理解银行1号以前的做法都是违法的,不过新法在12月1号才生效。没办法追究银行以前的违法行为。)这种做法不能算作银行的单方违约行为,因为变化是国家的政策所致,不是银行的单方行为。如果银行不执行国家(12月1号开始)的政策,银行就是违法了。另外,你到期取款,是不会按活期算的,但可能要扣税(如果你没有办法出具证明的话)。其实,在以前的教育储蓄,利息又高还免税,银行和你我都是钻了国家政策的空子。都偷漏了国家的税款,也就是说国家减少了收入,现在国家拉紧了政策,你全当给国家缴税,做了贡献好了。向纳税人致敬,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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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储蓄是指为子女接受非义务教育(九年制义务教育之外的全日制高中、大中专、大学本科、硕士和博士研究生)积蓄办理的储蓄。 优惠条件: 1、免收利息所得税。 2、利率优惠。一、三年期教育储蓄按开户日同期同档次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六年期按开户日五年期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利率计息。 储蓄对象 在校小学四年级(含四年级)以上学生。 开户条件 采用实名制,凭储户本人(学生)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到储蓄机构以储户本人的姓名开立存款帐户。 储蓄金额 起存金额为50元,本金合计最高限额为2万元。 储蓄年限 存期分为一年、三年、六年。储蓄方式采用零存整取方式。从第一个月起,每月存入等额款项,最少存两次,每次最多存1万元。 支取条件 凭存折和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学生身份证明(以下简称“证明”)一次性支取本金和利息。一份“证明”只享受一次优惠。如不能提供“证明”的,则不享受优惠条件,并按同期同档次零存整取利率计息。六年期按五年期零存整取利率计息。 逾期支取 逾期部分按活期利率计息,并不享受教育储蓄优惠条件。 提前支取 若能提供“证明”的按实际存期同档次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利率计付利息,同时享受教育储蓄优惠条件。对不能提供“证明”的按实际存期和支取日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 漏存处理 如中途漏存,应于次月补齐。未补存者,该笔教育储蓄不得再存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