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熟悉计算机网络道德规范和知识产权的基本概念的基础上,简述(1).盗版的害处(2).从网络道德和知识产权的角度,对盗版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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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盗版和买盗窃的脏物是一样的,是弊大于利。买盗版的害处主要有二方面:一 买盗版并不会省钱。只要你使用了某产品,所需相关的费用就会产生,如果没有在之前付款,之后会在你的福报中划走,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来还清。例如钱包财物的遗失,疾病的开销,或者是自己著作被盗版等等。而且时间拖得越久,就想银行一样要加利息,破费更多。二 买盗版是在没有省钱的状况下还牺牲了我们宝贵的人格。因为即使没有人来追查你是否购买盗版,但是从你购买到使用,你自己最清楚自己的所作所为,你的行为已经破坏了你的正义感,破坏了你的要成为一个圣人的信心,你不能很容易地肯定自己,做事时也会缺乏相应的信心,导致你在事业财富上不能成就。 网络侵权问题是一个崭新的课题,在我国目前的各类法律中对此还未作出明确的规定。《中国民法典·侵权行为编草案建议稿》中把网络侵权的概念定为:“通过网络从事侵害他人民事权利和利益的行为。”①我们一般所说的网络侵权主要是通过互联网进行侵权的行为。 网络侵权不同于一般的民事侵权,一般民事侵权只包括侵犯人身权(隐私权、名誉权)和侵犯财产权,而不包括侵犯知识产权。而网络侵权主要是侵犯人身权(隐私权、名誉权)和侵犯知识产权,另外还包括侵犯域名权。 就目前的各种网络侵权现象来看,网络侵权主要有以下几种具体表现形式: (一)侵犯隐私权 网络隐私侵权是指未经当事人同意而在互联网上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他人隐私或者非法侵入他人私人领域而构成的侵权。网络空间是现实生活的反映和延伸,因此网络隐私侵权有了它新的特征,现实中的隐私侵权侵犯的是现实的私人空间,而网络侵权侵犯的不仅有现实的私人空间,而且还有网络虚拟的私人空间,如侵入他人数据库、电子信箱、系统程序等等。由于网络空间是虚拟空间,它具有开放性、全球性和易与操作性的特点,因此许多现实中的法律在网络隐私侵权面前都显得无能为力。1996年1月8日法国前总统密特朗去世后,其生前私人医生推出了纪实作品《大秘密》,披露了密特朗的病情和他的私生活。密特朗家人起诉后,法院判决该书禁止发行。但不久该书被搬上网络并被译成英文任人点阅,法院对此也毫无办法。 (二)名誉侵权 网络名誉侵权是通过网上登载作品侵犯公民或法人的名誉,并使其社会评价降低或贬损而构成的侵犯。②与传统的名誉侵权相比,网络上的名誉侵权并没有本质上的区别。但是,传统的名誉侵权利用的是传统的媒体或者口头传播,而网络环境下的名誉侵权利用的是功能强大的计算机网络,无论从传播的范围上还是传播的速度、影响效果方面来看,其危害性都是传统的名誉侵权无法比拟的。再加上网络的可复制、链接的特点,在短暂的时间内一条侵权信息可以传遍全世界。网络名誉侵权手段之简单,后果之严重都是常人无法想象的。1998年轰动一时的“恒升笔记本电脑名誉侵权纠纷案”中,原告恒升集团指出:被告王洪的在互联网上发表的《请看我买恒生上大当的过程》一文和他开设的BBS留言板,给恒升集团的名誉造成了极大的损害,并造成了恒升公司的巨大经济损失:仅由法庭认定的总退货金额就达到了2450万元。③ (三)知识产权侵权 知识产权是“智力成果的创造人依法所享有的权利和生产经营活动中标记所有人依法享有的权利”。④在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侵权主要是侵犯著作权和商标权。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除了有些复制(供用户浏览、学习、研究等十二项)不需要著作权人的授权外,复制作品必须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否则视为对版权人的侵权。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侵权是传统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在网络媒介中的延伸。近几年来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案件屡有发生,而许多产权人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在自己的正当权益受到侵害时,自己还全然不知,少数有识之士则拿起了法律武器为自己讨回公道。如1999年王蒙等六位作家状告“北京在线”案、2000年《大学生》杂志状告“263首都在线”案、2004年湖北孝感作家陈大超状告“新浪”侵犯其著作权案等等。网络空间里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为我国现有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提出了新的课题。 (四)网络域名侵权 在互联网的发展历程中,网络域名侵权一直是个焦点问题。由于域名具有全球性、唯一性的特点,因此,一旦某一域名被抢注者所享有,则在全球任何地域都会失去该域名的注册权。1994年4月我国正式加入国际互联网,随后不久我国许多知名工商企业商标如 “海尔”、“健力宝”、“同仁堂”、“娃哈哈”、“长虹”等都被境外公司在网上抢先登记,抢注域名。为了有效防止域名抢注案件的发生,我国于2000年11月1日颁布了《中文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试行)》,2001年9月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又出台了《网站名称注册管理暂行办法》。这两部法规为我国目前的域名抢注起到了一定的规范作用。但是,我们也必须认识到:随着互联网的发展,新的问题还将不断出现,今后还还需要各相关管理部门的继续努力,加强域名侵权的治理工作。 二、网络侵权产生的原因极其危害 网络具有开放性、分散性和易于操作性等特点。网络的开放性让任何人都有在网络上(如BBS)发表言论的自由,从而给网络侵权者提供了一个相对自由的空间;网络的分散性决定了信息的传播有很多个渠道,因而无法实行集中的控制和管理;而网络的易于操作性使网络侵权行为的实施简单易行,鼠标轻轻一点,网络侵权行为就完成了。 目前我国的公民的法律意识和自我权利保护意识淡薄,这就给了侵权者可乘之机。其次,我国目前的法制还不完善,网络侵权作为一种新的社会现象,立法部门虽然制定了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但是还有许多不足之处,从而造成某些网络侵权案件的审理无具体法律可依。另外,目前网络环境下的整体道德失范是导致网络侵权不断的一个重要原因。网络是个巨大的虚拟空间,不需要高深的计算机知识和操作技能就可以在任何时间和地点毫无拘束的实施网络侵权活动,再加上我国还没有建立起规范的网络道德体系,传统的道德规范又很难约束到网络行为,于是网络侵权现象也就随之发生了。 互联网作为第四媒体,其功能之强大是其他传统媒体无法比拟的,因此,网络侵权的危害要比传统的侵权行为要大的多。首先,计算机网络的全球性和信息传输的快速性决定了网络侵权影响的范围之广,速度之快。在网络环境下,一条侵权言论可以在几秒钟之内就能传遍全世界每一个角落,其不良影响也会随之遍布全世界。其次,网络侵权责任的界定困难。一桩网络侵权案件不仅涉及到网络内容的提供商(ICP),而且还会涉及到网络服务提供商(IAP),如果载有侵权信息的网页被链接,其责任涉及范围还要更加广泛,其责任认定也将更为复杂。最后,由于网站内容容易被更改和删除,因此涉及网络侵权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取证非常困难。 三、网络侵权的对策分析 网络侵权现象正在引起整个社会的广泛关注。那么在现实条件下,如何有效防止网络侵权,还网络世界一片净土?笔者认为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索。 (一)作好立法工作,依法有效治理 近几年来,我国立法部门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行政规章,如2000年10月8日出台的《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2000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9月28日信息产业部审议通过的《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等等。这些法规和法律解释在某种程度上规范了网络行为,保护了公民在网络环境下的合法权利。但相对于日新月异的网络发展形势而言,我国现有的有关网络侵权方面的法律还有众多的不足,如网络侵权责任认定,超链接侵权责任认定,网络道德建设等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因此,今后立法部门仍需加强以下几个方面的立法工作:1。制定一部比较完善的网络管理基本法。目前针对网络管理的法律规章立法层次较低,大多数是分散的属于管理性质的行政规章,不具有基本法的性质,因此制定一部完善的网络管理基本法尤为必要。2。完善侵权责任认定方面的立法工作。侵权案件往往会涉及到网络内容提供者(ICP)和网络服务提供商(IAP),二者侵权责任如何认定问题是目前立法工作亟待解决的问题。3。解决网络管理立法滞后的问题。目前网络管理方面的立法工作相对落后,以至于网络侵权案件发生后没有具体法律可依,而只好套用相关的基本法律条款,所以立法部门必须加快网络管理的立法速度,以适应目前的网络发展速度。 (二) “把关人”作好把关工作,及时制止侵权信息的传播 传播学奠基人卢因在其“把关人”理论中指出:“信息总是沿着包含有门区的某些渠道流动,在那里或是根据公正无私的规定,或是根据守门人的意见,对信息是否被允许进入渠道或是在继续渠道里流动作出决定。”⑤他认为“把关人”在信息的采集和传播过程中都起着“把关”、过滤作用。网站作为网络服务的提供者,要切实起到“把关人”的作用,作好“把关”工作,及时阻止那些可能产生侵权的信息在网络上流动,如通过精选信息内容,删除侵权信息等方式,从而及时阻止网络侵权行为的发生。而网民在通过网络发布信息时也要把好“自己”这一关,要对自己所发布的信息要三思而后行,慎重考虑所发布的信息是否会对他人造成危害,从而及时避免侵权信息进入网络渠道。 (三)加强网络监管技术的研发,为防止网络侵权提供技术支持 有效防止网络侵权,除了法律手段外,使用技术手段也是一项十分重要的措施,它将促使公民权利保护机制更加完善。有效防止网络侵权行为的发生,在技术层面上应该作好以下几个方面的研发工作:1。身份认证技术,如通过访问控制、身份鉴别等技术加强对资料访问的控制管理。2。加密技术,如通过加密、防火墙等计算机安全技术来加强网络信息资源的保护,防止被非法复制和下载。3。分级管理技术,可以通过对不同的用户设置权限来控制访问者的访问或者发表言论,以防止非法用户的入侵和及时制止网络侵权行为的产生。4。网络监控技术,随时记录每一个登录者平时使用的记录、行为,以方便对网络侵权行为的监督和控制。 (四)加强管理队伍建设,培养专业管理人才 网络侵权的治理是一项复杂的工程,需要培养一批具有高素质的网络管理人才队伍。网络管理人才不但要具备高学历、懂管理,还应该对计算机网络知识和民法、知识产权法等各种法律比较精通。拥有这样一支专家型、律师型、网络管理型等复合型人才队伍,是执行各类涉及网络侵权的法律、法规,有效保护公民在网络环境下的各种权益的重要基础和保障。那么,如何尽快培养出一批高素质的专业管理人才?清华大学传播系副主任熊澄宇教授认为:要使大批的复合型信息网络管理人才脱颖而出,成为中国信息网络事业的中坚力量,一方面,应及时调整高校相关学科设置,通过大学正规教育,大批量培养社会急需的、具有网络知识的复合型人才。另一方面,应提倡全民网络知识普及教育,重点做好更新知识和扩大知识面的培训,通过社会力量提高全民网络知识水平,在此基础上培养网络管理人才。⑥ (五)加强网络道德建设,从根本上防止网络侵权的发生 在网络这个虚拟世界里,面对大量的网络侵权现象,单靠法律规范和网络技术难以有效的防止网络侵权行为的发生。要想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必须要加强网络环境下的道德规范建设。网络空间是一个既隐匿又流动的虚拟世界,许多网络行为不会被监视,许多侵权行为只是以一种“符号”的身份通过网络影响他人的现实生活。因此在网络这个相对自由的虚拟空间里,现实社会的法律规范很难起到约束作用,这就需要靠网民个人的内心信念来维系。⑦ 道德规范是区别于法律的人的行为规范的总和,网络道德建设需要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一方面我们应当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方针的指导下,根据我国国情研究问题,解决问题,并提出适合我国文化传统的、能为广大网民普遍接受的网络道德规范标准。另一方面还要加强网民的道德规范教育,提高网民的网络道德素质。目前我国网民的主体是学生,而当前我国的教育重视学生的网络技能培养,而忽视了网络道德方面的教育,这无疑是今后网络管理的一大隐患,因此在学校里加强网络道德教育势在必行。另外,网站也应该加强网络道德规范的宣传工作,正确引导网民的上网行为。 网络侵权治理是一项复杂的工程,单靠某一项治理措施是远远不够的。因此,为有效的防止网络侵权现象的发生,必须多种措施齐头并进。只有如此,才能有效的净化网络空间,还网络世界一片蓝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