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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对票据责任制度的规定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重要方面: 一是明确规定在票据上签章的人(包括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均为票据债务人,必须按照票据上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二是汇票的付款人或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为票据的主债务人,负有无条件支付票据金额的责任;汇票和支票的出票人及其保证人,汇票、本票和支票的背书人及其保证人负有担保承兑和担保付款的责任;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负有连带的责任。 三是限制票据债务人的抗辩权,《票据法》第十三条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本法所称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本法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也就是说,票据债务人除非持票人有恶意或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情况,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拒绝向持票人履行票据债务,也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拒绝向持票人履行票据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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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明确规定在票据上签章的人(包括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均为票据债务人,必须按照票据上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二是汇票的付款人或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为票据的主债务人,负有无条件支付票据金额的责任;汇票和支票的出票人及其保证人,汇票、本票和支票的背书人及其保证人负有担保承兑和担保付款的责任;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负有连带的责任。三是限制票据债务人的抗辩权,《票据法》第十三条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本法所称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本法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也就是说,票据债务人除非持票人有恶意或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情况,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拒绝向持票人履行票据债务,也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拒绝向持票人履行票据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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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对票据责任制度的规定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重要方面:一是明确规定在票据上签章的人(包括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均为票据债务人,必须按照票据上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二是汇票的付款人或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为票据的主债务人,负有无条件支付票据金额的责任;汇票和支票的出票人及其保证人,汇票、本票和支票的背书人及其保证人负有担保承兑和担保付款的责任;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负有连带的责任。三是限制票据债务人的抗辩权,《票据法》第十三条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本法所称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本法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也就是说,票据债务人除非持票人有恶意或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情况,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拒绝向持票人履行票据债务,也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拒绝向持票人履行票据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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