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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2日,由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共同主办的“中国企业年金制度建设与市场发展高层论坛”在北京召开。 其间,鲜有人注意到的一个细节是,参与论坛的人员结构本身恰恰反映出企业年金制度存在的问题——金融机构狂热,企业却按兵不动。 根据观察,参会的银行、保险、信托、证券、基金等金融机构的相关业务负责人大约占了80%,而国内煤炭、石油、电力、铁路、钢铁、汽车、石化等大型企业集团的代表却屈指可数。 一项由全国总工会保障部与清华大学社会保障研究所共同开展的企业年金基础调查显示,企业年金在实际操作层面呈现出“三冷三热”局面。主要体现在执行系统即劳动管理部门“上热、下冷”;运作系统“机构热、企业冷”;政策层面“市场热、源头冷”。 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支柱并在国际社会形成惯例的利国利民之举,担负着职工退休养老金供给的企业年金制度缘何却在中国被卡在了慢车道上? 年金计划考验的不仅是企业的社会责任 1980年全国平均每13个职工养1个退休人员?1990年这一比例下降到6∶1,近一两年更是进一步下降到3∶1。我国在尚未实现工业化的情况下提前进入了老龄化社会?这对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形成了极大挑战。 一个严峻的趋势是,1998年?我国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缺口为100多亿元,2002年扩大到500多亿元,预计到2010年将达到1000多亿元。由此可见,企业年金制度之所以得到广泛重视,除了借鉴并引进西方社会保障体系的积极经验和运营模式之外,还与中国社会保障体系现状有着内在的必然联系。 与养老保险基金的短缺形成鲜明对立的是,我国的民间蕴藏着巨额的闲置资金,缺乏合理的渠道进入养老储蓄和投资运行轨道,以至于长期滞留在国家银行内,不仅产生沉重的利息负担,而且可能孕育某种金融风险,巨额的储蓄存款已成为间接融资体系的一个头疼问题。于是,企业年金制度就成了这一问题的最佳解决办法。 虽然企业年金制度是一项有着强烈公益色彩的事业,但它毕竟是由企业自主建立并且自我管理的一项补充养老保险计划。于是,对于企业而言,企业年金到底有着怎样的价值和意义则成为一个影响企业参与积极性的重要问题。 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刘永富指出,企业和职工应该发挥企业年金计划的主体作用。对于员工而言,企业年金关系到自身利益,当然成为年金计划的主要推动力,关键的问题在于,如何增强企业实施年金计划的主动性? 一个普遍的共识是,作为一种重要的分配形式,企业年金可以与企业的人力资源战略进行紧密对接,如果将年金计划作为一种激励机制来使用,可以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增强企业对人才的吸引力和凝聚力,促进企业长远发展。 一种可能的判断是,正如企业曾经将“办理三险”写进招聘广告以吸引人才一样,不久的将来,企业也会将年金计划写进自己的招聘广告。 在论坛上,刘永富向企业家发出呼吁,要求企业界着眼企业的长远发展,在搞好基本保险的基础上根据国家的政策建立企业年金计划,为职工谋取长期的利益、为企业长远发展着想。 一个很容易被认识到的逻辑是,由于企业之间经济实力、财务状况和经营理念的不同,企业年金制度的建立必然会在企业年金的水平与分配方案上存在差异,而这种差异将成为企业吸引人才和留住人才的有效手段。 从国外的理论和经验来看,企业年金对员工具有报酬、福利、激励、投资、养老保障等多重功能。因此,精心设计富有竞争力的企业年金计划并确保其良性运行必然成为企业人才战略的重要手段。 观察人士认为,随着企业年金制度的深入人心,企业之间出于对人才竞争的争夺,必然会将年金计划作为吸引人才的重要手段,而年金计划也将成为企业留住人才的“金手铐”。一种可能的判断是,企业之间在年金计划上的差异所引起的竞争将成为中国年金制度发展的动力。 但对企业而言,年金计划的实施绝不单单是一个担当社会责任的问题,而必然与企业的经营业绩和竞争实力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从这个角度上看,年金计划的实施与否也反过来映衬着企业的经营状况和竞争实力。 阻力不仅在于企业 2004年,《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相继出台后,江苏、山东等20多个省市也出台了配套的企业年金制度文件,推动了企业年金在各地的发展。 但与会人员普遍的共识是,企业年金制度在中国仍然是处于刚刚起步状态的初级阶段,主要的表现是,各地的企业年金发展状况不一,以往各种形式的补充养老保险需要向规范的信托模式转轨。 除了企业对年金的意义认识不足之外,还存在着市场环境不足、税收政策未出台等一系列需要改善的地方,官员和专家一致判断是,企业年金制度还需要相当时间的适应过程。 “我们觉得企业年金制度要想推行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全国总工会保障工作部副部长刘海华通过调查后分析认为,造成“三冷三热”这种冷热不均的原因除了解释宣传不到位外,还体现在其他几个方面。 首先是现行的企业年金制度本身还不完善。一个典型的例证是,企业要建立年金理事会,但年金理事会的权利和义务到底是什么,能不能承担受托人的法律责任,此类问题企业尚不清楚,相应的法律法规又没有,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企业主动性的缺乏。 其次是现行办法设计的市场运作,包括机构之间怎么配合、如何制约来运作年金等问题没有明确。通过调研发现,有的企业认为托给银行或者保险公司很方便。在税收优惠政策方面政府与企业之间存在分歧,地方政府对年金的政策规定不是很明晰,也让企业无所适从。 此外,当前资本市场的一些负面因素使不少企业心存顾虑,有职工代表大会在调研中提出,出现风险谁来承担责任。另外,城镇企业职工养老制度还没有完全定型,地区的发展水平不平衡等对企业年金制度建立都有影响。 刘海华透露,在调研中还有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就是原有的地区型、行业型补充保险体系向新制度转换过程中出现了很多法律障碍和利益纠纷,更缺乏切实可行的转换方案。 她认为,有关政府部门对于企业年金的建立应该给予适当的刚性政策,比如经济效益达到什么水平,应该就建立企业年金问题进行基本协商;再如,对不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应该有适当的干预。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刘世锦认为,企业年金在我国还是一个新的事物,如何将企业年金制度与中国的具体国情更好地结合起来,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我们都有很多问题需要研究、需要探索。 根据刘永富的透露,国务院很快就会对完善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做出新的决定和部署,其中要专条规定企业年金发展,这个决定将在11月发布。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作为企业年金的主管部门,近两年会同有关部门颁布了《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一共有8个部门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了建立企业年金的条件、程序和待遇的办法,明确了企业年金基金的管理、治理结构和市场化运营的规则,这些工作都为企业年金市场化运作搭建了框架和奠定了基础。 税收优惠政策是重要突破口 一个被广泛认识到的问题是,缺乏促进企业年金发展导向的税收政策已经成为影响甚至决定企业年金制度进展的关键因素,根据发达国家的经验,企业年金应该是国家政策和法律引导下发生的企业行为,运用免税、减税和延税等税收优惠方式可激励雇主、雇员双方积极建立企业年金。 对企业免税的优惠措施,实质是政府用税款为企业负担了部分缴费,从而使企业以较低的成本建立企业年金,达到刺激和鼓励年金计划的目的。另外,企业的缴费作为员工的延期收入,不作为当期的应税工资,员工不用就此项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样同样可以给企业带来好处,减少企业提高员工工资的压力。 按照专家的说法,目前国家针对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政策只有2000年第42号文件中提到的针对试点企业的4%可以税前列支。一些省市也纷纷出台了不同的关于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措施,但是全国统一的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依然没有出现,我国《税法》中专门针对企业年金计划的税收法规基本上还是一片空白。 税收优惠政策的不明晰,致使广大企业普遍采取了一种观望态度,导致企业年金市场无法有效启动、广大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保障不足、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工作进展缓慢。 有专家猜测,我国对企业年金的税收政策之所以不是特别明确,原因在于国家要在放弃一部分财政收入与鼓励企业发展年金之间作出选择。专家的建议是,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会造成税收收入的减少,但可以通过政府减少对基本养老金的支出来获得平衡。 “EET征税模式的缺陷和它的优势一样非常明显,它会使政府减少一部分眼前的税收收入,给政府带来即期的财政压力,因而这种征税模式在财政状况不佳的国家很难实行。”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专家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指出。 但主流的观点认为,尽管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统一的企业年金税收优惠待遇尚需时日,但这种“缺位”只是暂时的,未来推出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政策是必然的,这既是国际惯例,也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改革迫切的现实需要。 关于企业年金   企业年金,是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在国家政策的指导下,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和经济状况建立的,旨在为本企业职工提供一定程度退休收入保障的补充性养老金制度。   企业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在集体协商的基础上,制定企业年金方案,确定企业缴费和职工缴费的规模。这种规模可以是工资的某个固定比例、某个固定金额,还可以是逐步变化的比例或金额。其中企业缴纳的部分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个人缴纳部分计入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通过信托化运作模式由受托人委托具备资格的账户管理人进行账户管理,积累形成的企业年金基金也由受托人委托具备资格的托管人负责托管,具备资格的投资管理人进行专业化投资来获得保值增值。   职工只有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才可以从个人账户中领取企业年金,领取的方式可以是一次性领取,也可以定期领取。职工所在工作单位发生变动时,个人账户资金可以随同转移,新单位没有实行企业年金制度的,个人账户可以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   企业年金这种个人账户管理、信托化经营的专为养老积累资金的制度构成了我国社会养老体系的第二支柱,与基本养老保险的第一支柱、个人自愿储蓄及保险安排的第三支柱一起共同形成了我国多支柱养老体系,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首先,企业年金为社会成员提供了一种新的养老资金积累方式。为参与企业年金的社会成员提供了一份新的养老支持。   其次,相对于养老体系中的第一支柱来说,企业年金除了提供一种新的养老筹资方式,还提供了一种促进社会效率的工具。   最后,相对于完全个人自愿的第三支柱来说,企业年金又为参与的职工提供了一种更为快速、有效的养老资金积累方式。 企业年金发展大事记   1991年《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提出:“国家提倡、鼓励企业实行补充养老保险。” 1994年《劳动法》用法律形式规定:“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补充保险。”   1995年劳动部颁布《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明确管理主体、决策程序、资金来源、计发办法等主要政策。   1997年《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明确,要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大力发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   2000年《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确定将补充养老保险名称规范为企业年金。   2004年《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等相继颁布。   2005年5月16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正式受理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申请。 2005年8月2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布获得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的机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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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主席助理车迎新------金融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  企业年金涉及我国保险体系的改革,是一项重要的补充保险制度。养老金保险是我国目前还欠需要研究的重大问题,因此,银监会要求各金融机构必须按照《企业年金管理办法》来履行自己的职责,做好企业年金资金的管理工作。就此,我提几点要求:  第一点,各金融机构要重视自身资金管理水准的提高,做好企业年金的管理工作。实行企业年金市场化管理以后,并不是说哪一家金融机构实力雄厚就可以取得管理资格,很关键的问题就是取决于金融机构自身内部管理水平。这一次在企业年金管理资格的评选过程中,就有一些银行因为这样或者那样的问题而丧失了管理资格,在这个方面我们应该引起教训。  第二点,要切实做好代理管理工作。这一部分钱是养命钱,承担了企业年金的管理就等于承担了责任。因此大家都必须管好用好这一部分资金,切实保证资金的安全。各家取得管理资格的金融机构要切实加强管理力度,确保资金的安全。  第三点,加强监管,积极推进年金管理改革的深入进行。银监会把企业年金管理作为商业银行的一项中间业务进行监管,这方面的监管我们把更多的权利和义务让渡给商业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凡是取得企业年金管理资格的金融机构都必须切实加强这一方面的管理,银监会将把其纳入到正常的业务监管体系中进行监管,确保企业年金的管理工作深入开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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