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的歌手不包括网络歌手,国外音乐人的作品, 它的知识产权是属于自己还是所属的公司?当我国歌手翻唱其作品时,是否侵犯其知识产权?如果两个公司间曾达成协议又如何理解?请专家解答谢谢

热心网友

这个问题要考虑著作权的保护地域性。如果作品的来源地,或者作品的创作人是来源于《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的成员国,歌手翻唱作品时,只要是以营利为目的,并且没有取得原著作权的许可,肯定是侵犯了音乐作品的著作权。其侵犯权利的主体是原来的作曲者的著作权,如果原来的曲作者是职务作品,那就侵犯了公司的著作权。如果两个公司间曾达成协议,如果该外国公司对该音乐作品享有著作权的话,那就按照协议履行。如果作品的来源地,或者作品的创作人不是来源于《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的成员国,就不构成侵权。

热心网友

如果是在浴室唱给自己听,当然合法,一但由于此举获得任何商业利益,即属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