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对价付给流通股股东的权证是有价证券,非法创设有价证券和非法印发人民币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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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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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合法,应为管理层需要某个产品来分流资金,这样好完成股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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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但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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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年熊市让券商倾家荡产,现在就是要让券商先富起来,所以也不管合法不合法了。其实权证就是为券商赚钱而设计的,一年后权证都只值几毛钱至几分钱或一分也不值,参与人均将血本无归,唯一赚钱的只有券商巨大成交量带来的佣金。权证让券商捡了一个金元宝,巨大的成交量所引起的佣金,再加创设,实际上券商是抢了一个金元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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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的问题不是违法的问题,而是政府机关违法的问题,国家机关批准的,其券商并不违法,而是其批准机关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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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的问题不是违法的问题,而是政府机关违法的问题,国家机关批准的,其券商并不违法,而是其批准机关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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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有个法的产生问题。并不是业已存在的行为都要规范,即使要规范也是行为在先规范在后,人类的活动也总是实践,认识,实践,认识反复的过程。目前对权证只能用经济的眼光来看待,之所以它存在一定价格(必须是在合理范围内)是因为对目标公司价值未来存在增值的预期(这有点象购买期权)。不针对创设这件事广泛而言,倒底券商究竟属于什么法律主体,有权行使何种权利倒是一个值得研究的法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