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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行政”可概括为国家行政组织或公共行政组织在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范围内对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活动。这个定义包括“谁在管理”、“如何管理”、“管理什么”三个方面。其一,国家行政组织或公共行政组织是行政管理的主体,由于各国国家政治体制和行政体制各不相同,行政管理的主体也不同,用这种较为抽象的概念可以更多地概括它们的本质和共同点;其二,行政管理的主体并不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而是与立法、司法部门相对而言的行政执行部门或最高国家权力的执行机关,它对执行宪法和各种法律负有责任,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管理是各国行政组织的一种普遍特点,即使是议行合一的行政体制也有这种特点;其三,管理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突出了“公共”的特性,涉及到公共权力的运用、公共利益、公共政策、公共服务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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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行政是行政主体凭借公共权威而对公共事务的组织与管理。根据公共权威来源的不同,我们可以把公共行政大体上分为政府行政与非政府行政(或非政府主体公共行政、社会性公共行政)。前者的公共权威直接属于国家权力(公共权力);后者的公共权威源于社会(市民社会),尽管这种权威在现代社会一般经过国家的法律认可,但其性质却是社会性的,植根于国家与个人、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公共领域——市民社会。当然,这种划分只是大致的,两者之间总是存在大量交叉、重叠现象。将公共行政分为政府行政与非政府行政,除更准确地描述当代公共行政的真实形象外,其重要意义在于摒弃公共行政等于政府行政的狭隘观念,从而树立一种更民主、更开放、服务型的公共行政观。公共行政的主体是以国家行政机关为主的公共管理组织。立法机关与司法机关不属于公共行政的主体。公共管理组织除国家行政机关外,还有依法成立的、具有一定行政权的独立行政机构和法定组织。国家行政机关是依法成立的公共行政机关,由不同的层级组成,包括中央政府和地方各级政府。政府的不同层级构成不同的公共行政的主体,发挥不同的政府作用。一般而言,中央政府负责全国性公共产品的提供,如国防、外交、货币、银行、全国铁路、国道等全国性的公共事务;地方政府则负责地方性公共产品的提供,如地方铁道公路、地方基础设施、地方医疗与教育等地方性公共事务。我国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负责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产品的提供,如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和公共卫生等。公共行政的客体即公共行政的对象是公共事务。公共事务依其范围的大小可分为国家事务、共同事务、地方事务和公民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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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行政”可概括为国家行政组织或公共行政组织在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范围内对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活动。主体是国家行政组织或公共行政组织.客体是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