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审理离婚案件中,法官要求双方提供身份证明,可对方由于某种原因不肯拿出身份证.或户口本,我可以提出缺席审理吗?[她身份证明上的地址对本案很重要]
热心网友
本案中,不肯拿出身份证或户口本的是原告还是被告?假如是原告,其行为将承担被作为撤诉处理,且撤诉后的6个月内,无权就同一理由再次起诉离婚;以及民事诉讼法“第129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允许中途退庭的,可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的后果。假如是被告,其行为将承担民诉法第130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的后果。在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并且判决已经生效的情况下,缺席方不得就离婚提起再审。
热心网友
作为原告,有义务提供明确的被告,也就是说要提供被告的姓名和住所所在地(身份证或户口薄上载明的详细地址)或者固定居所的详细地址,否则被告不明确,法院将不予受理。
热心网友
可以
热心网友
这里必须明确你的对方是被告还是原告,如果是原告拒绝交出身份证明的,人民法院可不予立案,如果已立案的,可据此驳回原告的起诉.如果是被告法院可依原告提交的身份确定被告的身份。关于缺席判决的问题,离婚案件原则上原、被告双均必须到庭 。例外情况为,一是公告通知被告应诉一并公告送达开庭传票的。二是对是否离婚已有明确的意见,然后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
热心网友
既然法院一受理,并已开庭审理,不管对方以什么借口不拿出身份证法官都会询问当事人,当事人的回答都记录在案,当时的回答就是一个很好的证据(证件)。如果当事人做出不真实的回答,你能提供有力证据,对方是要负法律责任的。如果对方做出不真实的回答,你明知道却一时没有证据,你可以向法庭提出延期审理,理由正确的法庭是准许的。你不应该提出缺席审理,是否缺席判决是由法庭决定的。你本身更不能不经法庭允许而自动离开法庭,这样就会按撤诉处理(民事诉讼法129条)。
热心网友
根据法院管辖管理规定,离婚案件的受理法院是根据被告户口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居住一年以上),如果她是被告的话,她不肯提供身份证明,而没有异议的,应该根据你所提供的户口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作为受理案件的法院;如果是她起诉你的话,就按你的户口所在地法院受理。所以她不提供是不影响案件受理的。缺席审理是被告不到庭的情况下,由法院决定是否缺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