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是外商投资企业,每年从税后利润中提取5%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因帐面余额已比较大,想把计提比例从5%改为1% ,不知这样可以吗?有没有违反规定?如有,应在多少范围内计提?急急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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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八条规定:外资企业依照中国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应当提取储备基金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储备基金的提取比例不得低于税后利润的10%,当累计提取金额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以不再提取。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由外资企业自行确定。所以主要根据贵公司章程中关于利润分配的规定。如果需要,可以修改章程,明确计提比例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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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税后利润中提取职工奖励基金及福利基金,属于企业自主分配行为,可以由企业决策层自行决定。因为没有涉及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故不需要税务机关审批。但如果动用这部分基金用于奖励职工个人,则应并入个人应税所得,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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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你们单位直属地税、国税,因为每个地税、国税掌握政策尺度、执行力不一样,所以直接问他们比较有利,别人给你的点子只是参考,真正报税、报表得听你们地税、国税的-----这帮蛀虫,你也知道他们不好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