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到法院作证需要请假或者耽误自己的事,费用有谁出?
这个理论界正在研究不过一般是谁主张谁承担
应当是主张方承担吧。
如果发生在香港如是刑事案件的证人、无论是控或辩两方你的一切损失由政府当庭支付如是民事案件的证人、由召唤人先把证人费用交付法院才可由法院票传证人到庭作供证人费在证人到庭后、当庭支付因为在法律中没有一条说公民有此义务、除交税和兵役外所以政府要公民做任何事情都要付出报酬
楼上说的是其实,这更多是一种义务和责任。就算你去作证一天,能损失多少钱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