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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是由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机构,就当事人不服具体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做出的结论,是对当事人行政复议的答复,因此,必须要有行政复议机关的名称并加盖公章,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做出,不可避免的要承担法律责任。而当事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书,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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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署名本来就是应当的,没有什么利弊的区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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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署做出复议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名字了,该机关也要对外承担责任的。无论怎样,跟行政机关内部的个人是没有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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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单位署名,那么这个行政复议是谁复议的?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必须有署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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署单位的名啊,这是应该署的,哪有什么利或弊的说法。当事人如果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才有对象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