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7月份我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到期,之后公司也没有找我续签,但我一直在公司上班至今。现在本人想与公司终止劳动合同关系,按照相关法规,公司是否应该给付我一定的补偿费?劳动补偿费应该如何计算(我在公司连续工作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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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先看之前的那份合同,有没有按照法律提前30天通知到本人合同到期!再来,即已经产生事实劳动关系,就应该按照法律支付工资,关于劳动补偿应该双方协商的。我建议先与公司补一份合同,然后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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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先生曾在北京二泵工作十年,当他与单位终止合同时,单位没有给任何补偿金。我认为还是和单位协商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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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是按你上一年的平均工资,工作六年可补偿你六个月的工资,也就是说你工作一年按一个月的工资给你.